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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蘭州航空口岸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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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蘭州航空口岸的批覆
國函〔1992〕83號
1992年7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蘭州航空口岸的批覆

國函〔1992〕83號


甘肅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試飛蘭州至香港直航旅遊包機的請示》(甘政發〔1992〕17號)、《關於開通蘭州至香港旅遊包機查驗機構有關編制問題的補充請示》(甘政發〔1992〕79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開放蘭州航空口岸,開闢蘭州至香港的包機航線。

二、有關飛行航線問題,由中國民航局報空軍審定。

三、檢查、檢驗等機構的人員所需辦公、生活用房建設投資及開辦費,由地方政府負責解決;所需業務用儀器設備、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負責解決。

四、蘭州航空口岸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再正式公布。

                                 國務院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五日

(本文有刪減)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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