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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南昌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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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南昌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0〕19号
1990年3月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南昌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0〕1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南昌至香港直航包机长期定期飞行的请示》(赣府字〔1989〕15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南昌机场,但只限使用我国籍飞机开办南昌至香港间的包机运输业务。具体航线由中国民航局报空军审定。

二、同意在南昌机场设置检查检验等机构,核定人员编制七十人,其中边检四十人,海关三十人。卫检、动植检、口岸办等机构所需编制由地方调剂解决。增编人员中除边检外,均从现有党政机关人员中调配,不在社会上招收。

三、上述机构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及开办费用,由地方政府解决;检查检验单位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四、南昌机场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办组织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国 务 院

                          一九九〇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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