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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南昌機場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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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南昌機場的批覆
國函〔1990〕19號
1990年3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南昌機場的批覆

 
國函〔1990〕19號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要求南昌至香港直航包機長期定期飛行的請示》(贛府字〔1989〕154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開放南昌機場,但只限使用我國籍飛機開辦南昌至香港間的包機運輸業務。具體航線由中國民航局報空軍審定。

二、同意在南昌機場設置檢查檢驗等機構,核定人員編制七十人,其中邊檢四十人,海關三十人。衛檢、動植檢、口岸辦等機構所需編制由地方調劑解決。增編人員中除邊檢外,均從現有黨政機關人員中調配,不在社會上招收。

三、上述機構所需辦公、生活用房及開辦費用,由地方政府解決;檢查檢驗單位業務用儀器設備、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解決。

四、南昌機場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辦組織有關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再正式對外公布。

 

                            國 務 院

                          一九九〇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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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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