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霍尔果斯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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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霍尔果斯市的批复
国函〔2014〕80号

2014年6月2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县级霍尔果斯市的请示》(新政发〔2012〕5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县级霍尔果斯市,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管辖。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驻陇海路3号。

  二、霍尔果斯市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为:北起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分界线,沿温泉县与霍城县界线向东至北纬44°37′45″、东经80°39′26″,折向东南至北纬44°33′07″、东经80°45′11″,沿伊车嘎善乡界与大西沟乡和清水河镇的界线向南至北纬44°10′23″、东经80°33′58″,再折向南沿莫乎尔牧场与六十四团的界线至北纬44°00′52″、东经80°35′28″,再折向北至北纬44°01′41″、东经80°31′42″,再折向西北至北纬44°04′07″、东经80°31′08″,再折向西至北纬44°03′52″、东经80°29′25″,再折向北至北纬44°06′02″、东经80°29′24″,再折向西沿六十二团与六十三团的界线至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分界线。

  霍尔果斯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区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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