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設立縣級霍爾果斯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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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設立縣級霍爾果斯市的批覆
國函〔2014〕80號

2014年6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設立縣級霍爾果斯市的請示》(新政發〔2012〕54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設立縣級霍爾果斯市,由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管轄。霍爾果斯市人民政府駐隴海路3號。

  二、霍爾果斯市行政區域界線走向為:北起中國與哈薩克斯坦分界線,沿溫泉縣與霍城縣界線向東至北緯44°37′45″、東經80°39′26″,折向東南至北緯44°33′07″、東經80°45′11″,沿伊車嘎善鄉界與大西溝鄉和清水河鎮的界線向南至北緯44°10′23″、東經80°33′58″,再折向南沿莫乎爾牧場與六十四團的界線至北緯44°00′52″、東經80°35′28″,再折向北至北緯44°01′41″、東經80°31′42″,再折向西北至北緯44°04′07″、東經80°31′08″,再折向西至北緯44°03′52″、東經80°29′25″,再折向北至北緯44°06′02″、東經80°29′24″,再折向西沿六十二團與六十三團的界線至中國與哈薩克斯坦分界線。

  霍爾果斯市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置,涉及的行政區域界線要按規定及時勘定,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你區自行解決。要嚴格按照國務院「約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樓堂館所,不增加財政供養人員,不增加「三公」經費。要嚴格執行中央關於厲行節約的規定和國家土地管理法規政策,加大區域資源整合力度,優化總體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協調健康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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