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珲春口岸通行人员的批复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国务院关于同意珲春口岸通行人员的批复
国函〔1993〕35号
1993年4月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珲春口岸通行人员的批复

国函〔1993〕3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珲春口岸人员通行的请示》(吉政文〔1992〕79号)和《关于珲春口岸人员通行的补充请示》(吉政文〔1992〕1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珲春口岸允许中俄双方和第三国人员通行。待外交部与俄方商定两国政府间的换文后,再对外公布。

  二、各查验机构增编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的建设资金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四日

  (本文有删减)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