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琿春口岸通行人員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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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琿春口岸通行人員的批覆 國函〔1993〕35號 1993年4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同意琿春口岸通行人員的批覆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琿春口岸人員通行的請示》(吉政文〔1992〕79號)和《關於琿春口岸人員通行的補充請示》(吉政文〔1992〕159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琿春口岸允許中俄雙方和第三國人員通行。待外交部與俄方商定兩國政府間的換文後,再對外公布。
二、各查驗機構增編人員所需辦公、生活用房的建設資金及開辦費,由地方政府負責解決。
國務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四日
(本文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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