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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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国函〔2018〕44号
2018年2月2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国函〔2018〕4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批准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定名为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政策。

二、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后规划面积为9.81平方公里,由三个区块组成。区块一规划面积7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高水一级公路,南至共青河支渠,西至工业大道,北至茂名园林局苗圃场;区块二规划面积2.36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茂名港大道,南至下海村,西至海堤,北至峙仔村;区块三规划面积0.45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岭脚村,南至博贺新港区,西至海堤,北至旭岚村。各区块的界址点坐标由科技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发布。

三、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特色鲜明、规模适度、配套完善的要求,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集聚科技创新资源,大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要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传统产业提质增效,努力成为促进技术进步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成为带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强大引擎,成为抢占世界高新技术产业制高点的前沿阵地。

四、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必须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必须依法供地,以产业用地为主,严禁房地产开发,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五、要加强领导和管理,积极探索和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生态体系,努力提升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水平,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国务院              

2018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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