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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茂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升級為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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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茂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升級為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批覆
國函〔2018〕44號
2018年2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茂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升級為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批覆
國函〔2018〕44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請求批准茂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升級為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茂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升級為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定名為茂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實行現行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政策。

二、茂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升級後規劃面積為9.81平方公里,由三個區塊組成。區塊一規劃面積7平方公里,四至範圍:東至高水一級公路,南至共青河支渠,西至工業大道,北至茂名園林局苗圃場;區塊二規劃面積2.36平方公里,四至範圍:東至茂名港大道,南至下海村,西至海堤,北至峙仔村;區塊三規劃面積0.45平方公里,四至範圍:東至嶺腳村,南至博賀新港區,西至海堤,北至旭嵐村。各區塊的界址點坐標由科技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發布。

三、茂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要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按照布局集中、產業集聚、用地集約、特色鮮明、規模適度、配套完善的要求,完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集聚科技創新資源,大力提升自主創新能力。要優化創新創業生態,深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大力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促進傳統產業提質增效,努力成為促進技術進步和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重要載體,成為帶動區域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強大引擎,成為搶占世界高新技術產業制高點的前沿陣地。

四、茂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必須嚴格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按規定程序履行具體用地報批手續;必須依法供地,以產業用地為主,嚴禁房地產開發,合理、集約、高效利用土地資源。

五、要加強領導和管理,積極探索和完善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生態體系,努力提升茂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發展水平,為貫徹新發展理念、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提供有力支撐。

國務院              

2018年2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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