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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昌都地区设立地级昌都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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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昌都地区设立地级昌都市的批复
国函〔2014〕1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4年10月20日
官方来源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昌都地区设立地级昌都市的请示》(藏政发〔2013〕10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昌都地区和昌都县,设立地级昌都市。昌都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卡若区昌都西路378号。

二、昌都市设立卡若区,以原昌都县的行政区域为昌都市卡若区的行政区域,卡若区人民政府驻城关镇昌都中路259号。

三、昌都市辖原昌都地区的江达县、贡觉县、类乌齐县、丁青县、察雅县、八宿县、左贡县、芒康县、洛隆县、边坝县和新设立的卡若区。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区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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