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西藏自治區撤銷昌都地區設立地級昌都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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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西藏自治區撤銷昌都地區設立地級昌都市的批覆 國函〔2014〕14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14年10月20日 |
官方來源 |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撤銷昌都地區設立地級昌都市的請示》(藏政發〔2013〕106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昌都地區和昌都縣,設立地級昌都市。昌都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卡若區昌都西路378號。
二、昌都市設立卡若區,以原昌都縣的行政區域為昌都市卡若區的行政區域,卡若區人民政府駐城關鎮昌都中路259號。
三、昌都市轄原昌都地區的江達縣、貢覺縣、類烏齊縣、丁青縣、察雅縣、八宿縣、左貢縣、芒康縣、洛隆縣、邊壩縣和新設立的卡若區。
上述行政區劃調整涉及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置,涉及的行政區域界線要按規定及時勘定,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你區自行解決。要嚴格按照國務院「約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樓堂館所,不增加財政供養人員,不增加「三公」經費。要嚴格執行中央關於厲行節約的規定和國家土地管理法規政策,加大區域資源整合力度,優化總體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協調健康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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