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林芝地区设立地级林芝市的批复
外观
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林芝地区设立地级林芝市的批复 国函〔2015〕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5年3月16日 |
官方来源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撤销林芝地区设立地级林芝市的请示》(藏政发〔2012〕9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林芝地区和林芝县,设立地级林芝市,林芝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巴宜区广福大道18号。
二、林芝市设立巴宜区,以原林芝县的行政区域为巴宜区的行政区域,巴宜区人民政府驻双拥路街道尼池路4号。
三、林芝市辖原林芝地区的工布江达县、米林县、墨脱县、波密县、察隅县、朗县和新设立的巴宜区。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区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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