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西藏自治區撤銷林芝地區設立地級林芝市的批覆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務院關於同意西藏自治區撤銷林芝地區設立地級林芝市的批覆
國函〔2015〕5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15年3月16日
官方來源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撤銷林芝地區設立地級林芝市的請示》(藏政發〔2012〕96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林芝地區和林芝縣,設立地級林芝市,林芝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巴宜區廣福大道18號。

  二、林芝市設立巴宜區,以原林芝縣的行政區域為巴宜區的行政區域,巴宜區人民政府駐雙擁路街道尼池路4號。

  三、林芝市轄原林芝地區的工布江達縣、米林縣、墨脫縣、波密縣、察隅縣、朗縣和新設立的巴宜區。

  上述行政區劃調整涉及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置,涉及的行政區域界線要按規定及時勘定,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你區自行解決。要嚴格按照國務院「約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樓堂館所,不增加財政供養人員,不增加「三公」經費。要嚴格執行中央關於厲行節約的規定和國家土地管理法規政策,加大區域資源整合力度,優化總體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協調健康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15年3月16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