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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国际客、货、邮空运中节约国家外汇支出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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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国际客、货、邮空运中节约国家外汇支出问题的通知
1981年7月2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际客、货、邮空运中节约国家外汇支出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件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节约外汇支出,发展我国民航事业,参照世界各国的普遍作法,现作如下通知:

  凡由我国有关单位负责支付旅费的中外人员(包括由中国银行支付外汇的私人出境者)在有中国民航班机的国际航线上旅行(无论出国、回国或在国外的两地点之间),均应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凡由公费空运的货物,亦须交由中国民航承运;空运邮件在时限相同的情况下,尽先交中国民航承运。民航根据情况给予适当优待。遇有任务紧迫,来不及等待中国民航班机等特殊情况时,可经由中国民航安排外国航空公司承运,并出具报销凭证。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财务部门不予报销费用。

  以上规定,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民航总局和财政部监督实施。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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