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防城港市的批复
外观
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防城港市的批复 国函〔1993〕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3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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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要求设立地级防城港市的请示》(桂政报〔1992〕126号)及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防城各族自治县和防城港区,设立防城港市(地级),以原防城各族自治县和防城港区的行政区域为防城港市的行政区域。
二、将钦州地区的上思县划归防城港市领导。
三、防城港市辖港口、防城两个区和上思县。
港口区辖原防城港区的防城港镇和防城各族自治县的企沙镇、光坡乡以及附城乡的白沙、公车、湴港、冲孔村公所,区人民政府驻沙𬇕路;
防城区辖原防城各族自治县茅岭、滩营、江山、扶隆、那勤、平旺、那垌、板八、马路九个乡和防城、大菉、那良、华石、那梭、峒中、东兴、江平八个镇以及附城乡的冲稔、冲仑、三波、城东、佛堂、城南、水营、鲤鱼江、大王江、黄竹塘、那天花、丹竹江、石岭十三个村公所,区人民政府驻防城镇。
行政区划调整增设机构所需人员编制由自治区自行调剂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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