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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廣西壯族自治區設立防城港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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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廣西壯族自治區設立防城港市的批覆
國函〔1993〕6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3年5月23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3年/第13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3年第13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要求設立地級防城港市的請示》(桂政報〔1992〕126號)及補充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防城各族自治縣和防城港區,設立防城港市(地級),以原防城各族自治縣和防城港區的行政區域為防城港市的行政區域。

二、將欽州地區的上思縣劃歸防城港市領導。

三、防城港市轄港口、防城兩個區和上思縣。

港口區轄原防城港區的防城港鎮和防城各族自治縣的企沙鎮、光坡鄉以及附城鄉的白沙、公車、湴港、沖孔村公所,區人民政府駐沙路;

防城區轄原防城各族自治縣茅嶺、灘營、江山、扶隆、那勤、平旺、那垌、板八、馬路九個鄉和防城、大菉、那良、華石、那梭、峒中、東興、江平八個鎮以及附城鄉的沖稔、沖侖、三波、城東、佛堂、城南、水營、鯉魚江、大王江、黃竹塘、那天花、丹竹江、石嶺十三個村公所,區人民政府駐防城鎮。

行政區劃調整增設機構所需人員編制由自治區自行調劑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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