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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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22年)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3年2月14日于中南海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发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8号
有效期:2023年3月31日至今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23年)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23年/第6号

2023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8号发布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境内企业依法合规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和文件:

一、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0号发布)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7〕21号)

本决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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