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和文件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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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2022年) | 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和文件的決定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23年2月14日於中南海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發布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58號 有效期:2023年3月31日至今 |
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2023年) |
2023年2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58號發布 |
為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促進境內企業依法合規利用境外資本市場規範發展,國務院決定廢止以下行政法規和文件:
一、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1994年8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0號發布)
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國發〔1997〕21號)
本決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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