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和文件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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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2022年) 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和文件的決定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23年2月14日於中南海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發布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58號
有效期:2023年3月31日至今
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2023年)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23年/第6號

2023年2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58號發布

為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促進境內企業依法合規利用境外資本市場規範發展,國務院決定廢止以下行政法規和文件:

一、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1994年8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0號發布)

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國發〔1997〕21號)

本決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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