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开展外汇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开展外汇检查的通知 国发〔1987〕36号 1987年4月2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开展外汇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行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以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调动了地方、部门特别是企业的积极性,增强了创汇能力,外汇收入有了较大增长。但目前在外汇管理上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有的部门和企业设立“外汇小金库”,将收入的外汇私自保存或存放在境外;有的外汇收入不按国家规定结汇;有的驻外机构、企事业单位把应调回国内上缴的外汇不调回上缴或者挪作它用,等等。这些做法,严重分散了国家的外汇资金,妨碍了经济建设,也助长了不正之风,必须切实纠正。为此,国务院决定在一九八七年开展一次外汇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汇检查的主要内容。这次主要检查一九八六年以来违反外汇法纪的问题,个别严重的也可追溯到一九八六年以前。检查的内容:(一)各种形式的“外汇小金库”,包括截留出口收汇、劳务收入、佣金、回扣、营业收入、外汇利润及其它外汇或外汇兑换券收入等;(二)私自将外汇存放境外,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私人名义在境外存款;(三)国家拨给驻外机构、企事业单位专项外汇经费剩余部分长期不调回上缴,或者挪作它用;(四)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外汇和外汇帐户,包括擅自改变专项外汇用途或留成外汇的使用范围,私自在境外购买房地产等,以及其他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或财经制度的行为。
二、外汇检查的范围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以及驻外外交、商务等机构和设在国外、港澳地区的企事业单位、代表处、办事处等。对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不进行检查。
三、外汇检查的方法。采取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凡有外汇(包括外汇兑换券)收入的单位,都要认真进行自查,如实填报外汇检查登记表,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自查结束时,各单位填写的登记表必须经主要领导人签字后逐级上报。如隐瞒不报或以多报少,一经查出,要追究领导人和经手人的责任。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各级人民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要组织工作组,对一些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各类驻外及驻港澳单位均由其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并督促其认真做好清查。各驻外使领馆要积极协助这项工作。外汇检查自四月开始到八月底结束。
四、开展外汇检查要认真注意政策。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着既严肃认真,又有利改革、开放、搞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对严重违反外汇法纪、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检查中的具体政策和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执行中有争议的问题,应报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研究解决。
五、要把这次外汇检查作为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重要内容来抓。通过检查,要使广大干部、群众增强法制观念、政策观念、全局观念,提高执行外汇管理制度和遵守财务纪律的自觉性。要把检查和整改结合起来,认真总结外汇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经验教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切实改进和加强外汇管理工作。
六、各级人民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外汇检查工作的领导,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中央有关部门要抓好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自查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对重点单位进行抽查,行政首长要亲自过问,并经常督促检查。国务院将组织工作组分赴各地协助和推动检查工作。中央设在地方的企事业单位,除由中央主管部门派人检查外,地方政府也可以派人进行重点抽查,查出的入库违纪收入,地方财政可按规定分成。全国外汇检查的日常工作,由国务院财税大检查办公室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国务院财税大检查办公室下面设立外汇组,办公地点在国家外汇管理局。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进行研究,制定检查计划,作出具体部署,并报国务院财税大检查办公室外汇组。在外汇大检查结束时,要写出总结报告报国务院。
开展外汇检查工作,不宣传,不报道。
国 务 院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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