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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開展外匯檢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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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開展外匯檢查的通知
國發〔1987〕36號
1987年4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開展外匯檢查的通知

 
國發〔1987〕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實行改革、開放、搞活的方針以來,國家採取一系列措施,調動了地方、部門特別是企業的積極性,增強了創匯能力,外匯收入有了較大增長。但目前在外匯管理上也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是有的部門和企業設立「外匯小金庫」,將收入的外匯私自保存或存放在境外;有的外匯收入不按國家規定結匯;有的駐外機構、企事業單位把應調回國內上繳的外匯不調回上繳或者挪作它用,等等。這些做法,嚴重分散了國家的外匯資金,妨礙了經濟建設,也助長了不正之風,必須切實糾正。為此,國務院決定在一九八七年開展一次外匯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外匯檢查的主要內容。這次主要檢查一九八六年以來違反外匯法紀的問題,個別嚴重的也可追溯到一九八六年以前。檢查的內容:(一)各種形式的「外匯小金庫」,包括截留出口收匯、勞務收入、佣金、回扣、營業收入、外匯利潤及其它外匯或外匯兌換券收入等;(二)私自將外匯存放境外,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私人名義在境外存款;(三)國家撥給駐外機構、企事業單位專項外匯經費剩餘部分長期不調回上繳,或者挪作它用;(四)違反國家規定使用外匯和外匯帳戶,包括擅自改變專項外匯用途或留成外匯的使用範圍,私自在境外購買房地產等,以及其他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或財經制度的行為。

二、外匯檢查的範圍包括:中央和國家機關、部隊、團體、學校、國營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以及駐外外交、商務等機構和設在國外、港澳地區的企事業單位、代表處、辦事處等。對外商投資企業,一般不進行檢查。

三、外匯檢查的方法。採取自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凡有外匯(包括外匯兌換券)收入的單位,都要認真進行自查,如實填報外匯檢查登記表,主動糾正存在的問題。自查結束時,各單位填寫的登記表必須經主要領導人簽字後逐級上報。如隱瞞不報或以多報少,一經查出,要追究領導人和經手人的責任。在單位自查的基礎上,各級人民政府和中央有關部門要組織工作組,對一些單位進行重點抽查。各類駐外及駐港澳單位均由其主管部門負責通知並督促其認真做好清查。各駐外使領館要積極協助這項工作。外匯檢查自四月開始到八月底結束。

四、開展外匯檢查要認真注意政策。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問題,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本着既嚴肅認真,又有利改革、開放、搞活,調動各方面積極性的原則,實事求是地予以處理;對嚴重違反外匯法紀、觸犯刑律的要依法懲處。檢查中的具體政策和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在執行中有爭議的問題,應報國務院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研究解決。

五、要把這次外匯檢查作為增產節約、增收節支運動的重要內容來抓。通過檢查,要使廣大幹部、群眾增強法制觀念、政策觀念、全局觀念,提高執行外匯管理制度和遵守財務紀律的自覺性。要把檢查和整改結合起來,認真總結外匯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經驗教訓,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堵塞漏洞,切實改進和加強外匯管理工作。

六、各級人民政府和中央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外匯檢查工作的領導,指定一位領導同志負責這項工作。中央有關部門要抓好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自查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對重點單位進行抽查,行政首長要親自過問,並經常督促檢查。國務院將組織工作組分赴各地協助和推動檢查工作。中央設在地方的企事業單位,除由中央主管部門派人檢查外,地方政府也可以派人進行重點抽查,查出的入庫違紀收入,地方財政可按規定分成。全國外匯檢查的日常工作,由國務院財稅大檢查辦公室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國務院財稅大檢查辦公室下面設立外匯組,辦公地點在國家外匯管理局。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中央有關部門接到本通知後,要進行研究,制定檢查計劃,作出具體部署,並報國務院財稅大檢查辦公室外匯組。在外匯大檢查結束時,要寫出總結報告報國務院。

開展外匯檢查工作,不宣傳,不報道。

 

    國 務 院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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