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恢复云南省呈貢县、沾益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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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恢复云南省呈貢县、
沾益县的决定

1965年7月1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一九六五年/第十号
一九六五年七月十九日国务院全体会議第一五七次会議通过

一、恢复呈貢县。以昆明市呈貢区的行政区域为呈貢县的行政区域。呈貢县由昆明市領导。

二、恢复沾益县。以合幷于曲靖县的原沾益县行政区域为沾益县的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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