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恢复云南省大理县、下关市等17个县、市和撤銷大理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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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恢复云南省大理县、下关市等
17个县、市和撤銷大理市的决定

1962年3月2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62年/第3号
1962年3月27日国务院全体会議第115次会議通过

1、恢复大理县。以合幷于大理市的原大理、漾濞和凤仪3个县行政区域为大理县的行政区域。

2、恢复下关市。以合幷于大理市的原下关市行政区域为下关市的行政区域。

3、撤銷大理市。

4、恢复弥渡县。以合幷于祥云县的原弥渡县行政区域为弥渡县的行政区域。

5、恢复宾川县。以合幷于祥云县的原宾川县行政区域为宾川县的行政区域。

6、恢复洱源县。以合幷于剑川县的原洱源、邓川两个县行政区域为洱源县的行政区域。

7、恢复姚安县。以合幷于大姚县的原姚安县行政区域为姚安县的行政区域。

8、恢复永仁县。以合幷于大姚县的原永仁县行政区域为永仁县的行政区域。

9、恢复南华县。以合幷于楚雄县的原南华县行政区域为南华县的行政区域。

10、恢复馬龙县。以合幷于曲靖县的原馬龙县行政区域为馬龙县的行政区域。

11、恢复师宗县。以合幷于罗平县的原师宗县行政区域为师宗县的行政区域。

12、恢复嵩明县。以合幷于寻甸县的原嵩明县行政区域为嵩明县的行政区域。

13、恢复泸西县。以合幷于弥勒县的原泸西县行政区域为泸西县的行政区域。

14、恢复鎭沅县。以合幷于景谷、景东两个县的原鎭沅县行政区域为鎭沅县的行政区域。

15、恢复盐津县。以合幷于大关县的原盐津县行政区域为盐津县的行政区域。

16、恢复硯山县。以合幷于文山县的原硯山县行政区域为硯山县的行政区域。

17、恢复麻栗坡县。以合幷于西畴县的原麻栗坡县行政区域为麻栗坡县的行政区域。

18、恢复江川县。以合幷于玉溪县的原江川县行政区域为江川县的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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