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恢復雲南省大理縣、下關市等17個縣、市和撤銷大理市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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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恢復雲南省大理縣、下關市等
17個縣、市和撤銷大理市的決定

1962年3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62年/第3號
1962年3月27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115次會議通過

1、恢復大理縣。以合幷於大理市的原大理、漾濞和鳳儀3個縣行政區域為大理縣的行政區域。

2、恢復下關市。以合幷於大理市的原下關市行政區域為下關市的行政區域。

3、撤銷大理市。

4、恢復彌渡縣。以合幷於祥雲縣的原彌渡縣行政區域為彌渡縣的行政區域。

5、恢復賓川縣。以合幷於祥雲縣的原賓川縣行政區域為賓川縣的行政區域。

6、恢復洱源縣。以合幷於劍川縣的原洱源、鄧川兩個縣行政區域為洱源縣的行政區域。

7、恢復姚安縣。以合幷於大姚縣的原姚安縣行政區域為姚安縣的行政區域。

8、恢復永仁縣。以合幷於大姚縣的原永仁縣行政區域為永仁縣的行政區域。

9、恢復南華縣。以合幷於楚雄縣的原南華縣行政區域為南華縣的行政區域。

10、恢復馬龍縣。以合幷於曲靖縣的原馬龍縣行政區域為馬龍縣的行政區域。

11、恢復師宗縣。以合幷於羅平縣的原師宗縣行政區域為師宗縣的行政區域。

12、恢復嵩明縣。以合幷於尋甸縣的原嵩明縣行政區域為嵩明縣的行政區域。

13、恢復瀘西縣。以合幷於彌勒縣的原瀘西縣行政區域為瀘西縣的行政區域。

14、恢復鎭沅縣。以合幷於景谷、景東兩個縣的原鎭沅縣行政區域為鎭沅縣的行政區域。

15、恢復鹽津縣。以合幷於大關縣的原鹽津縣行政區域為鹽津縣的行政區域。

16、恢復硯山縣。以合幷於文山縣的原硯山縣行政區域為硯山縣的行政區域。

17、恢復麻栗坡縣。以合幷於西疇縣的原麻栗坡縣行政區域為麻栗坡縣的行政區域。

18、恢復江川縣。以合幷於玉溪縣的原江川縣行政區域為江川縣的行政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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