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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浙江省要求将宁波市列为“较大的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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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浙江省要求将宁波市列为“较大的市”的批复
国函〔1988〕40号
1988年3月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浙江省要求将宁波市

列为“较大的市”的批复

国函〔1988〕4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一日《关于要求将宁波市列为“较大的市”的请示》悉。同意宁波市为“较大的市”, 该市可以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地方性法现和规章。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三月五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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