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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湖北省建立武汉、襄樊轿车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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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湖北省建立武汉、襄樊轿车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国函〔1991〕52号
1991年8月2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湖北省建立武汉、襄樊

轿车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国函〔1991〕5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建立武汉、襄樊轿车产业开发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不宜建立武汉、襄樊轿车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可以向项目倾斜。

  二、同意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二汽与法国雪铁龙轿车合资企业)及为其配套生产轿车零部件、配套件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外,企业所得税按税法规定的税率打八折,即减按24%的税率征收。

  三、为了避免重复建设,为二汽轿车配套的项目,要尽可能地利用国内现有的生产能力,不再铺新摊子。

                            国务院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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