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湛江机场对外开放问题的批复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国务院关于湛江机场对外开放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7〕115号
1987年7月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湛江机场对外开放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7〕11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口岸办:

国务院口岸办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关于开放湛江机场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湛江机场对外开放,限我国籍飞机从该机场出入境;同意开办湛江至香港间的不定期包机业务。

二、同意增加湛江机场检查检验等单位人员编制七十七人。人员来源除边检外,均从现有党政机关人员中调剂,不在社会上招收。其它有关具体事项,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和劳动人事部共同下文通知。

三、湛江机场对外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由中国民航局对外公布。

 

                        国 务 院
                        一九八七年七月七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