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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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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请示的批复
国函〔1988〕58号
1988年4月1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请示的批复

 
国函〔1988〕5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国务院原则批准福建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一日《关于福建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请示》,请认真研究执行。

福建进行综合改革试验,在改革、开放中继续先行一步,不仅有利于加快福建省经济的全面发展,有助于实现沿海经济发展战略,而且有利于促进对台湾的经济贸易合作,实现祖国统一大业。

福建要抓紧当前的有利时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发展“两头在外”的外向型经济,增强自我发展能力。要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把积累的资金集中用于生产建设。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总结经验,正确处理好新旧体制转换中的矛盾。进一步发挥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开放区的作用。同时,工作要积极稳妥,采取的每项措施、每个步骤都要注意稳定经济的大局。

福建省由于社会和历史的原因,经济基础较差,在改革、开放中困难比较多,各有关部门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给予照顾和支持。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福建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请示

 

国务院:

当前,我省的经济开始具备了进一步发展的有利条件。九年来在执行中央赋予的特殊政策、灵活措施中,创造了一个较好的投资环境,建立起能参与国际循环的经济运行机制,经济实力也得到了增强。但是,由于长期战备等种种原因,我省的经济起步较晚,优势没有充分发挥;而且人多地少,财力单薄,生产力发展的制约因素多,经济技术基础比较脆弱。

最近,中央领导同志要求福建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改革开放继续先行一步,大力发展“两头在外”的外向型经济。这对推动我省经济发展、实现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促进祖国统一大业,都具有深远和重大的意义。我们决心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以赴,认真贯彻执行。

今后福建省的社会经济发展基本设想是:以国际市场为导向,以国内市场为依托,大进大出,走国际经济大循环的路子,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优化产业结构,充分发挥厦门经济特区和各开放地区的作用,山海协作,优势互补,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带动全省经济发展。在不断提高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争取到一九九五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工农业总产值、出口创汇、地方财政收入比一九八○年翻两番,外向型经济初具规模,经济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大部分地区人民的生活进入小康水平。

实现这个目标,关键在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扩大开放。要加快培育和发展国内外、省内外市场有机结合、互相协调的市场体系,围绕转变企业经营机制这个中心环节,相应进行金融、经贸、计划、价格、劳动工资、财政、企业、科技教育和房地产等方面的配套改革,逐步建立起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新体制的基本框架,加快实现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一、关于金融改革

在国家金融宏观计划指导下,建立一个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家各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互相配合,与省际、国际金融联系紧密的金融体系,逐步实现金融调控间接化、金融机构企业化、金融交易市场化和金融手段现代化。

(一)信贷资金实行“切块”管理。从一九八八年起,福建各银行一九八七年的信贷资金和今后新增的存款,除中央财政存款外全部留给福建;根据国家宏观控制的要求和信贷资金的需求状况以及我省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因素,每年适当调整借差资金,由人民银行省分行统筹安排使用。从一九八八年起,各银行的信贷计划由人民银行省分行统一汇编,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核后,由人民银行省分行组织执行。实行信贷资金“切块”管理后,各专业银行与其总行的资金关系不切断,各总行在资金上继续照顾支持。

对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实行比例管理,与长期资金来源挂钩,在保证固定资产投资宏观控制、本省存款提取和短期资金周转的前提下,由人民银行省分行根据各专业银行省分行当年长期资金来源增长额核定一定的比例,作为新增的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当年用不完部分允许结转下年使用,老贷款可以收回再贷。

(二)发展金融市场,走市场筹集、融通资金的路子。按照福建经济发展的需要,人民银行省分行可以根据全省国民收入(扣除财政集中部分)的一定比例确定社会集资规模。企业发行的短期债券不计入社会集资规模。为推动直接融资,保护投资者利益,经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可以设立企业资信评估机构和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代理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经过批准可以开展股票、债券的转让、买卖业务。为完善金融同业拆借市场,可由人民银行省分行组建和领导融资公司,借助拆借渠道吞吐资金,调节银根。

(三)改善外汇、外债管理。允许我省按照外汇自求平衡、自担风险的原则,编制对外借款和发行债券计划,报国家计委和人民银行总行核定。对外借款项目由省政府批准,省外汇管理部门监督执行。对外借款项目的创汇实行先还债,后分成。进一步搞活外汇调剂,在省内大中城市逐步设立外汇调剂中心,扩大调剂范围,放开调剂价格。个人持有的外汇也可以进入中心参加调剂,但个人只准卖出,不准买进。中国银行和具备条件的省级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经批准可以自营和接受留存外汇单位的委托,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业务。

(四)发展多种金融机构,完善金融体系。批准我省在福兴财务公司的基础上筹建区域性、股份制的综合性商业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办理本币和外币的存款、贷款、结算、汇兑等业务,各部门、企业、金融机构、城乡居民以及港、澳、台胞、海外华人均可入股。经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允许在厦门注册的合资银行到省内其他城市设立分支机构,适当放宽业务范围。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在福建兴办投资公司或信托租赁公司,开展投资业务。条件成熟时允许外资银行在厦门经济特区以外的省内其他城市设立营业机构,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对外资、合资银行的外汇资金调入、调出等予以适当照顾。允许我省组建地方性的专业保险公司。

(五)改革银行财务管理体制,加快专业银行、保险公司的企业化步伐。从一九八八年起,人民银行省分行、专业银行省分行和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以一九八六年实现利润为基数,基数内照缴所得税和调节税,超基数部分免缴调节税,用于发展金融事业,加快银行、保险公司的现代化建设。财务开支制度,有些可参照省内大中型国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为了加强对金融的宏观管理,全省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归口人民银行省分行统一管理。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有权利用特种存款、债券、抵押贷款等调节银根松紧;有权确定企业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和贷款利率浮动下限,调整大额存款单、有奖储蓄、债券的利率;有权向国外同业拆借资金;有权对全省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实行监控。随着福建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逐步放开市场利率,省人民银行可通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进行间接调控。

二、关于外经外贸改革

为使我省的对外经贸工作发展得更快一些,在坚决实施国务院关于全国外贸体制改革决定的同时,围绕扩大出口,吸收台资、侨资和外资,建立更加适应国际大循环经济发展路子的环境和管理体制。

(一)放宽利用外资政策。扩大我省的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权,凡出口产品70%以上,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出口型项目,能源、交通、通讯项目,以及用于本省替代进口的原材料工业项目,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均由福建省自行审批,其中大中型项目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福建省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外商在省内兴办独资经营企业,由福建省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发证。对利用外资兴建的项目,允许福建省在保证完成向国家上缴外汇任务的前提下,用地方产品出口,进行综合偿还。

(二)扩大出口管理和经营自主权。在国家规定统一经营的商品中,产地在福建由福建开辟市场和经营管理的个别品种超基数成交的商品,允许我省委托有关专业总公司代理,收汇交二留八,自负盈亏;其余商品由福建省自行经营出口,自行审批管理。国家规定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超基数出口部分,请经贸部照顾福建省的具体情况,切块下达,由我省组织出口。为推动闽南三角地区进一步发展创汇农业,要求适当增加福建省鲜活商品出口港澳地区的配额。建议经贸部在福建设立特派员办事处,以加强监管和指导。由地方经营的出口商品尽量授权省发证。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允许我省自主开展易货贸易和转口贸易,转口贸易存入保税仓库的进出口货物不受配额和许可证限制,简化进出手续。

(三)放宽进口审批和经营权。我省进口商品,由本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对外成交,其中属于国家统一订货的和控制进口的某些商品,国家每年给福建省划定一个数额,在数额内由省自行审批和经营成交,并接受国家价格协调。属于进料加工出口的进口原辅材料、零部件,包括属于国家限制进口产品的成套散件,由省辖市一级政府的主管部门审批,海关凭批准文件和合同验收,国家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免领进口许可证。凡属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利用外资举办的生产性项目,所需进口的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和其他器材以及项目自用产品,授权我省按国家有关规定灵活执行。

(四)来料、进料加工及外贸业务的成交权,经省批准可下放给有条件的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允许他们直接同外商谈生意,自营出口;经省批准可到国外设立分厂或推销机构,报有关部门备案。为了防止大进少出,只进不出,要加强海关监管,推行保税工厂、保税仓库的管理办法,完善核销制度。对不经批准擅自在国内销售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料件或成品的,除补征税款外,还要给以必要的处罚。

(五)凡利用外资或外汇贷款的新办企业和技术改造项目,新增的产品出口收汇可先还贷后分成,也可以按立项批准时的还贷计划执行。企业贷外汇进口原料加工产品出口的收汇,可按进料加工周转基金办法处理。

(六)扩大中国福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的业务权限。

三、关于对台经贸合作

为适应当前台湾海峡新形势带来的有利时机,发挥我省在地缘经济和人文联系等方面的对台优势,使福建省成为吸收台商转移资金、技术、设备和加工出口业务的最近地带,必须实行对台经贸合作的优惠政策。

(一)台湾商人在福建的直接投资,除按照《国务院关于台湾同胞到经济特区投资的特别优惠办法》(国发〔1983〕5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外,鼓励台胞到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地区和划定的岛屿、突出部,以及经批准的加工区及其祖籍地进行投资。投资行业可更加广泛;合作方式允许自由灵活地选择;审批手续尽可能做到一次性审批;只要外汇能自行平衡,产品内销比例由投资者自行决定。允许台商聘请其在大陆上的亲友、眷属为其投资企业的代表或代理人,具体办法由福建省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商定。

(二)我省对台贸易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央领导同志对福建省《关于认真做好探亲台胞接待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汇报》的有关批示执行。

四、关于计划改革

(一)福建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与之配套的有关政策和调控措施,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全国经济发展战略和宏观计划要求,由我省制定。省内计划管理以指导性计划为主。把计划工作的重点转向制定产业政策,在国家允许范围内,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杠杆,进行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目标和产业政策的实现。

(二)福建省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国家按照以资金来源制约投资规模的原则,允许我省在实行信贷资金“切块”管理、财政包干以及对外借款自求平衡的条件下,安排本省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上报国家列入全国计划。投资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凡资金、原材料、动力、运输、外汇等能自行平衡的,投资总额在二亿元以下的,由省自行审批;不能平衡和二亿元以上的,需经国家计委审核报国务院审批。

(三)由于我省缺乏烟煤、石油等资源,要求国家对烟煤、焦炭、石油(包括重油和成品油)以及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化肥、农药、农用薄膜)以及其他统配物资的分配供应,根据资源可能,适当予以照顾。对扶贫和海岛建设专项生产物资和补助资金,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原渠道继续给予支持。

五、关于价格改革

我省准备用五年左右时间基本理顺主要商品价格,完善配套措施,建立起新的价格管理体制。能源、交通运输、粮食等价格和一部分公用事业收费,实行计划管理并按价值规律进行有计划调整,其余放开由市场调节。为此,需要进一步扩大我省的价格管理权限。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允许我省自主确定放调价格的时机、步骤、方法和幅度。国家不再对福建省下达指令性的物价控制指数。

(二)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价格和收费,除少数外都下放福建省管理。中央在福建省的直属企业除民航、铁路、邮电等以外,在福建省内流通的商品价格和其他收费,执行福建省的定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和收费,只作参考,尽量协调。

(三)大宗进出口商品(包括应联合成交的进口商品)的对外成交价,根据协调对外原则,进口执行国家最高限价,出口执行国家最低限价,其余我省可自行决定成交价。进出口商品的省内收购价和销售价,除少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外,由我省自主安排。

(四)国家指令性计划调进调出福建省的商品,数量应予保证,均执行国家规定价格,非指令性计划调拨的商品,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六、关于财政体制

我省实行财政大包干以来,促进了经济发展,增强了地方活力。根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指示的精神,在一九八八年财政体制基础上,继续实行“划分收支,定额补助,五年不变”的财政大包干体制。由于福建省的经济底子薄,多年来靠中央财政补助弥补预算缺口。对外开放后,地方利用贷款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经济效益发挥还有一个过程,目前还款负担重,省平衡预算困难大。为了充分利用经济发展有利时机,请求中央继续照顾,每年给予适应补助,并借给一定的财政周转金。

按照公平税负、促进竞争和体现产业政策的原则,逐步改革税收制度和管理体制。同时,福建省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报财政部备案后开征地方性新税(费)种,灵活调整地方性税(费)率。

七、关于人事、劳动、工资制度改革

人事、劳动、工资制度的改革,要着眼于克服平均主义,打破铁饭碗,建立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特别是发展外向型经济,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保持社会安定的新制度。

(一)人事制度改革。干部队伍增长的年度计划,允许我省按照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宏观控制等有关政策规定,自行调整并上报备案;有计划地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配合实施《企业法》,积极改革企业人事制度。充分发挥对外开放的有利条件,积极引进国内外人才和智力,中央资助的引进智力的经费切块下达,由我省自行安排。

(二)劳动制度改革。允许福建省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职工人员计划和技校招生计划,上报备案。福建省内开放劳务市场,在所有企业职工中逐步实行劳动合同制,把竞争机制引入企业管理,把用人权交给企业经营者,把择业权交给劳动者,并制定职工全社会合理流动等相应的法规、政策,使劳动力既能合理流动又能相对稳定。

(三)工资制度改革。国家对福建省工资总额的增长,采取与我省经济增长综合指标挂钩浮动的办法,进行总的控制。省内采取分级管理,分层调控的办法。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各种津贴、补贴、奖金)实行与经济效益挂钩,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超过劳动生产率和上交税利增长的前提下,由企业自主分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允许在现行工资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企业工资水平以及物价变动相应调整,并有权调整省内工资标准。

(四)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所有职工中尽快建立和完善待业、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制度,各项保险费用的提取和支付标准,由省确定。

八、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和农村改革

(一)企业改革方面,重点是搞活全民所有制企业,大力发展集体所有制的城镇街区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强化经营权的原则,在配套、完善、深化、发展承包经营责任制中,要积极引进竞争机制,选聘经营者,实行国家资金与企业资金分帐管理的办法,并同厂长(经理)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鼓励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实现企业组织结构的合理化。积极实行股份制,小企业可实行拍卖或租赁。国营企业可以聘请外商按国际惯例进行管理,合资企业也可以让外商承包。实行企业破产制度。在降低所得税率,取消调节税的基础上,把营利性投资主体逐步转向企业。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和经营机制,以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和收益的扩大。

(二)农村改革方面,主要是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和经营主体。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推动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在调入粮食包干的前提下,有计划地调整农业结构,继续抓紧粮食生产,大力发展开发性农业和创汇型农业。要求国家在农副产品出口基地建设方面,继续给予支持。建立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科研同农业生产相结合的联合开发实体。大力发展乡镇企业,依靠农村廉价劳动力大搞劳动密集型出口产品,占领国际市场。以外引内联推动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并相应制定农村中私营经济的管理法规,保护投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福建省林业资源丰富,请国家有关部门在林纸结合方面给予支持。

九、关于科技、教育改革

(一)科技体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全面推行科技攻关项目的招标、投标制,进一步扩大科研机构的自主权,加强和完善各种形式的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积极推行科技成果商品化,扩大市场交换,实行有偿转让;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间发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合,允许科研机构承包企业,也允许企业承包科研机构,大力支持企业办和民办的科研所,形成科技同经济密切结合的机制。鼓励科技人员走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政府机构,去领办、承包、租赁乡镇企业,兴办技术开发、技术贸易服务机构;进一步实施“星火”计划;继续大力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切实加强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实行优惠政策,吸引海外科技界、企业界到我省经济特区和开放区进行技术投资,兴办不同形式的科技、生产、销售相结合的经济实体;积极开拓技术出口渠道,努力进入国际技术市场。

(二)教育体制改革。认真落实教育分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宏观管理职能,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允许省根据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办学的可能,自行调整省属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专业设置。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把竞争机制引进学校。调动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在逐年增加国家教育经费和投资的同时,继续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鼓励华侨、群众集资办学;积极推行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办学,广泛开展勤工俭学和各种形式的有偿服务,推行“燎原”计划;根据经济发展需要,改善教育结构,积极办好基础教育,同时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十、关于房地产改革

(一)积极推行城镇住宅商品化。从一九八八年起,拟用三至五年时间,在全省城镇分期分批地进行住房改革。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分别实行空转起步、空实结合、立足实转分步到位等多种形式。所有起步改革的城镇,新房都要实转,实行新房新租制。积极推行住宅商品化,鼓励私人建房、买房。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辟城镇房地产市场,理顺房地产价格。

(二)城镇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拓展地产市场。城镇国有土地按不同地点和使用性质确定使用期,采取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公开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在使用期内,可以在地产市场有偿转让使用权。

十一、加快政治体制改革

在加快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相应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近期内,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大精神,加快转变政府机构职能,减少层次,简政放权,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和完善政府的决策、执行、监督、咨询、信息系统,建立有效的政府运行机制,实现政府行政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加强同各方面、各阶层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务活动的透明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在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中,要不断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向前进。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激励全省人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我省是在一个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的环境中进行综合改革的,必须始终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同时也更需要中央、国务院和各部门继续给予关心、指导和大力支持;需要同兄弟省、市、区密切配合,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在商品交换关系中,由于价格体系不一致,可能发生福建的企业抬价收购外省区商品出口,或将进口商品转销其他省区等情况;福建市场价格放开后,也会牵动邻近省市市场价格上升。为此,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加强管理,严格监督,把可能发生的摩擦和冲击控制在最低程度。特别是粮价的变动,对邻近省市的影响较大,尤其要慎重行事。什么时候调整,调整多少,事先要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核定。

在国务院批准我省的报告后,我们要精心筹划,坚决组织实施,力求初战必胜。我们有信心在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坚决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加快福建省的经济全面发展,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作出贡献。

以上请示当否,请审批。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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