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福建省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加快外向型經濟發展請示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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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福建省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加快外向型經濟發展請示的批覆
國函〔1988〕58號
1988年4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福建省深化改革、擴大開放、

加快外向型經濟發展請示的批覆

 
國函〔1988〕58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並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國務院原則批准福建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一日《關於福建省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加快外向型經濟發展的請示》,請認真研究執行。

福建進行綜合改革試驗,在改革、開放中繼續先行一步,不僅有利於加快福建省經濟的全面發展,有助於實現沿海經濟發展戰略,而且有利於促進對台灣的經濟貿易合作,實現祖國統一大業。

福建要抓緊當前的有利時機,加快改革、開放步伐,發展「兩頭在外」的外向型經濟,增強自我發展能力。要堅持勤儉辦一切事業的方針,把積累的資金集中用於生產建設。要在實踐中積極探索、總結經驗,正確處理好新舊體制轉換中的矛盾。進一步發揮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和經濟開放區的作用。同時,工作要積極穩妥,採取的每項措施、每個步驟都要注意穩定經濟的大局。

福建省由於社會和歷史的原因,經濟基礎較差,在改革、開放中困難比較多,各有關部門要在可能的情況下,儘量給予照顧和支持。

 

                           國 務 院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一日

 

 

關於福建省深化改革擴大開放

加快外向型經濟發展的請示

 

國務院:

當前,我省的經濟開始具備了進一步發展的有利條件。九年來在執行中央賦予的特殊政策、靈活措施中,創造了一個較好的投資環境,建立起能參與國際循環的經濟運行機制,經濟實力也得到了增強。但是,由於長期戰備等種種原因,我省的經濟起步較晚,優勢沒有充分發揮;而且人多地少,財力單薄,生產力發展的制約因素多,經濟技術基礎比較脆弱。

最近,中央領導同志要求福建省抓住當前有利時機,改革開放繼續先行一步,大力發展「兩頭在外」的外向型經濟。這對推動我省經濟發展、實現沿海地區經濟發展戰略,促進祖國統一大業,都具有深遠和重大的意義。我們決心以強烈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全力以赴,認真貫徹執行。

今後福建省的社會經濟發展基本設想是:以國際市場為導向,以國內市場為依託,大進大出,走國際經濟大循環的路子,依靠科技進步和科學管理,優化產業結構,充分發揮廈門經濟特區和各開放地區的作用,山海協作,優勢互補,大力發展外向型經濟,帶動全省經濟發展。在不斷提高社會效益的前提下,爭取到一九九五年,實現國民生產總值、國民收入、工農業總產值、出口創匯、地方財政收入比一九八○年翻兩番,外向型經濟初具規模,經濟發展進入新的階段,大部分地區人民的生活進入小康水平。

實現這個目標,關鍵在於深化改革,進一步擴大開放。要加快培育和發展國內外、省內外市場有機結合、互相協調的市場體系,圍繞轉變企業經營機制這個中心環節,相應進行金融、經貿、計劃、價格、勞動工資、財政、企業、科技教育和房地產等方面的配套改革,逐步建立起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新體制的基本框架,加快實現經濟發展的良性循環。

一、關於金融改革

在國家金融宏觀計劃指導下,建立一個以中央銀行為領導,國家各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互相配合,與省際、國際金融聯繫緊密的金融體系,逐步實現金融調控間接化、金融機構企業化、金融交易市場化和金融手段現代化。

(一)信貸資金實行「切塊」管理。從一九八八年起,福建各銀行一九八七年的信貸資金和今後新增的存款,除中央財政存款外全部留給福建;根據國家宏觀控制的要求和信貸資金的需求狀況以及我省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因素,每年適當調整借差資金,由人民銀行省分行統籌安排使用。從一九八八年起,各銀行的信貸計劃由人民銀行省分行統一匯編,報人民銀行總行審核後,由人民銀行省分行組織執行。實行信貸資金「切塊」管理後,各專業銀行與其總行的資金關係不切斷,各總行在資金上繼續照顧支持。

對固定資產貸款規模實行比例管理,與長期資金來源掛鉤,在保證固定資產投資宏觀控制、本省存款提取和短期資金周轉的前提下,由人民銀行省分行根據各專業銀行省分行當年長期資金來源增長額核定一定的比例,作為新增的固定資產貸款規模。當年用不完部分允許結轉下年使用,老貸款可以收回再貸。

(二)發展金融市場,走市場籌集、融通資金的路子。按照福建經濟發展的需要,人民銀行省分行可以根據全省國民收入(扣除財政集中部分)的一定比例確定社會集資規模。企業發行的短期債券不計入社會集資規模。為推動直接融資,保護投資者利益,經人民銀行省分行批准,可以設立企業資信評估機構和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可以代理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經過批准可以開展股票、債券的轉讓、買賣業務。為完善金融同業拆借市場,可由人民銀行省分行組建和領導融資公司,藉助拆借渠道吞吐資金,調節銀根。

(三)改善外匯、外債管理。允許我省按照外匯自求平衡、自擔風險的原則,編制對外借款和發行債券計劃,報國家計委和人民銀行總行核定。對外借款項目由省政府批准,省外匯管理部門監督執行。對外借款項目的創匯實行先還債,後分成。進一步搞活外匯調劑,在省內大中城市逐步設立外匯調劑中心,擴大調劑範圍,放開調劑價格。個人持有的外匯也可以進入中心參加調劑,但個人只准賣出,不准買進。中國銀行和具備條件的省級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經批准可以自營和接受留存外匯單位的委託,辦理即期和遠期外匯買賣業務。

(四)發展多種金融機構,完善金融體系。批准我省在福興財務公司的基礎上籌建區域性、股份制的綜合性商業銀行,接受中國人民銀行領導,辦理本幣和外幣的存款、貸款、結算、匯兌等業務,各部門、企業、金融機構、城鄉居民以及港、澳、台胞、海外華人均可入股。經人民銀行省分行批准,允許在廈門註冊的合資銀行到省內其他城市設立分支機構,適當放寬業務範圍。鼓勵外資金融機構在福建興辦投資公司或信託租賃公司,開展投資業務。條件成熟時允許外資銀行在廈門經濟特區以外的省內其他城市設立營業機構,在指定的範圍內開展業務。對外資、合資銀行的外匯資金調入、調出等予以適當照顧。允許我省組建地方性的專業保險公司。

(五)改革銀行財務管理體制,加快專業銀行、保險公司的企業化步伐。從一九八八年起,人民銀行省分行、專業銀行省分行和保險公司省分公司以一九八六年實現利潤為基數,基數內照繳所得稅和調節稅,超基數部分免繳調節稅,用於發展金融事業,加快銀行、保險公司的現代化建設。財務開支制度,有些可參照省內大中型國營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為了加強對金融的宏觀管理,全省的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歸口人民銀行省分行統一管理。人民銀行福建省分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規定,有權利用特種存款、債券、抵押貸款等調節銀根鬆緊;有權確定企業存款利率浮動上限和貸款利率浮動下限,調整大額存款單、有獎儲蓄、債券的利率;有權向國外同業拆藉資金;有權對全省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實行監控。隨着福建商品經濟的發展,需要逐步放開市場利率,省人民銀行可通過再貼現(再貸款)利率進行間接調控。

二、關於外經外貿改革

為使我省的對外經貿工作發展得更快一些,在堅決實施國務院關於全國外貿體制改革決定的同時,圍繞擴大出口,吸收台資、僑資和外資,建立更加適應國際大循環經濟發展路子的環境和管理體制。

(一)放寬利用外資政策。擴大我省的利用外資項目審批權,凡出口產品70%以上,不涉及配額、許可證的出口型項目,能源、交通、通訊項目,以及用於本省替代進口的原材料工業項目,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均由福建省自行審批,其中大中型項目報國家主管部門備案;其他在三千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福建省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外商在省內興辦獨資經營企業,由福建省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審批發證。對利用外資興建的項目,允許福建省在保證完成向國家上繳外匯任務的前提下,用地方產品出口,進行綜合償還。

(二)擴大出口管理和經營自主權。在國家規定統一經營的商品中,產地在福建由福建開闢市場和經營管理的個別品種超基數成交的商品,允許我省委託有關專業總公司代理,收匯交二留八,自負盈虧;其餘商品由福建省自行經營出口,自行審批管理。國家規定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商品超基數出口部分,請經貿部照顧福建省的具體情況,切塊下達,由我省組織出口。為推動閩南三角地區進一步發展創匯農業,要求適當增加福建省鮮活商品出口港澳地區的配額。建議經貿部在福建設立特派員辦事處,以加強監管和指導。由地方經營的出口商品儘量授權省發證。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允許我省自主開展易貨貿易和轉口貿易,轉口貿易存入保稅倉庫的進出口貨物不受配額和許可證限制,簡化進出手續。

(三)放寬進口審批和經營權。我省進口商品,由本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審批,對外成交,其中屬於國家統一訂貨的和控制進口的某些商品,國家每年給福建省劃定一個數額,在數額內由省自行審批和經營成交,並接受國家價格協調。屬於進料加工出口的進口原輔材料、零部件,包括屬於國家限制進口產品的成套散件,由省轄市一級政府的主管部門審批,海關憑批准文件和合同驗收,國家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免領進口許可證。凡屬現有企業技術改造和利用外資舉辦的生產性項目,所需進口的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和其他器材以及項目自用產品,授權我省按國家有關規定靈活執行。

(四)來料、進料加工及外貿業務的成交權,經省批准可下放給有條件的生產企業或企業集團,允許他們直接同外商談生意,自營出口;經省批准可到國外設立分廠或推銷機構,報有關部門備案。為了防止大進少出,只進不出,要加強海關監管,推行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的管理辦法,完善核銷制度。對不經批准擅自在國內銷售來料加工、進料加工的料件或成品的,除補徵稅款外,還要給以必要的處罰。

(五)凡利用外資或外匯貸款的新辦企業和技術改造項目,新增的產品出口收匯可先還貸後分成,也可以按立項批准時的還貸計劃執行。企業貸外匯進口原料加工產品出口的收匯,可按進料加工周轉基金辦法處理。

(六)擴大中國福建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公司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輸出的業務權限。

三、關於對台經貿合作

為適應當前台灣海峽新形勢帶來的有利時機,發揮我省在地緣經濟和人文聯繫等方面的對台優勢,使福建省成為吸收台商轉移資金、技術、設備和加工出口業務的最近地帶,必須實行對台經貿合作的優惠政策。

(一)台灣商人在福建的直接投資,除按照《國務院關於台灣同胞到經濟特區投資的特別優惠辦法》(國發〔1983〕57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外,鼓勵台胞到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地區和劃定的島嶼、突出部,以及經批准的加工區及其祖籍地進行投資。投資行業可更加廣泛;合作方式允許自由靈活地選擇;審批手續儘可能做到一次性審批;只要外匯能自行平衡,產品內銷比例由投資者自行決定。允許台商聘請其在大陸上的親友、眷屬為其投資企業的代表或代理人,具體辦法由福建省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商定。

(二)我省對台貿易按國家有關規定和中央領導同志對福建省《關於認真做好探親台胞接待工作幾個問題的請示匯報》的有關批示執行。

四、關於計劃改革

(一)福建省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包括與之配套的有關政策和調控措施,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按照全國經濟發展戰略和宏觀計劃要求,由我省制定。省內計劃管理以指導性計劃為主。把計劃工作的重點轉向制定產業政策,在國家允許範圍內,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槓桿,進行宏觀調控,促進經濟發展目標和產業政策的實現。

(二)福建省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國家按照以資金來源制約投資規模的原則,允許我省在實行信貸資金「切塊」管理、財政包幹以及對外借款自求平衡的條件下,安排本省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上報國家列入全國計劃。投資項目的計劃任務書,凡資金、原材料、動力、運輸、外匯等能自行平衡的,投資總額在二億元以下的,由省自行審批;不能平衡和二億元以上的,需經國家計委審核報國務院審批。

(三)由於我省缺乏煙煤、石油等資源,要求國家對煙煤、焦炭、石油(包括重油和成品油)以及主要農業生產資料(化肥、農藥、農用薄膜)以及其他統配物資的分配供應,根據資源可能,適當予以照顧。對扶貧和海島建設專項生產物資和補助資金,請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按原渠道繼續給予支持。

五、關於價格改革

我省準備用五年左右時間基本理順主要商品價格,完善配套措施,建立起新的價格管理體制。能源、交通運輸、糧食等價格和一部分公用事業收費,實行計劃管理並按價值規律進行有計劃調整,其餘放開由市場調節。為此,需要進一步擴大我省的價格管理權限。

(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以及經濟發展的需要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允許我省自主確定放調價格的時機、步驟、方法和幅度。國家不再對福建省下達指令性的物價控制指數。

(二)國務院各部門管理的價格和收費,除少數外都下放福建省管理。中央在福建省的直屬企業除民航、鐵路、郵電等以外,在福建省內流通的商品價格和其他收費,執行福建省的定價。主管部門規定的價格和收費,只作參考,儘量協調。

(三)大宗進出口商品(包括應聯合成交的進口商品)的對外成交價,根據協調對外原則,進口執行國家最高限價,出口執行國家最低限價,其餘我省可自行決定成交價。進出口商品的省內收購價和銷售價,除少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外,由我省自主安排。

(四)國家指令性計劃調進調出福建省的商品,數量應予保證,均執行國家規定價格,非指令性計劃調撥的商品,由供需雙方協商定價。

六、關於財政體制

我省實行財政大包幹以來,促進了經濟發展,增強了地方活力。根據中央財經領導小組指示的精神,在一九八八年財政體制基礎上,繼續實行「劃分收支,定額補助,五年不變」的財政大包幹體制。由於福建省的經濟底子薄,多年來靠中央財政補助彌補預算缺口。對外開放後,地方利用貸款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投資環境,經濟效益發揮還有一個過程,目前還款負擔重,省平衡預算困難大。為了充分利用經濟發展有利時機,請求中央繼續照顧,每年給予適應補助,並借給一定的財政周轉金。

按照公平稅負、促進競爭和體現產業政策的原則,逐步改革稅收制度和管理體制。同時,福建省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報財政部備案後開徵地方性新稅(費)種,靈活調整地方性稅(費)率。

七、關於人事、勞動、工資制度改革

人事、勞動、工資制度的改革,要着眼於克服平均主義,打破鐵飯碗,建立有利於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特別是發展外向型經濟,有利於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和保持社會安定的新制度。

(一)人事制度改革。幹部隊伍增長的年度計劃,允許我省按照經濟發展的需要和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幹部隊伍宏觀控制等有關政策規定,自行調整並上報備案;有計劃地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配合實施《企業法》,積極改革企業人事制度。充分發揮對外開放的有利條件,積極引進國內外人才和智力,中央資助的引進智力的經費切塊下達,由我省自行安排。

(二)勞動制度改革。允許福建省根據生產發展需要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調整職工人員計劃和技校招生計劃,上報備案。福建省內開放勞務市場,在所有企業職工中逐步實行勞動合同制,把競爭機制引入企業管理,把用人權交給企業經營者,把擇業權交給勞動者,並制定職工全社會合理流動等相應的法規、政策,使勞動力既能合理流動又能相對穩定。

(三)工資制度改革。國家對福建省工資總額的增長,採取與我省經濟增長綜合指標掛鉤浮動的辦法,進行總的控制。省內採取分級管理,分層調控的辦法。各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包括各種津貼、補貼、獎金)實行與經濟效益掛鉤,在職工平均工資增長不超過勞動生產率和上交稅利增長的前提下,由企業自主分配。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允許在現行工資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發展、企業工資水平以及物價變動相應調整,並有權調整省內工資標準。

(四)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在所有職工中儘快建立和完善待業、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制度,各項保險費用的提取和支付標準,由省確定。

八、關於深化企業改革和農村改革

(一)企業改革方面,重點是搞活全民所有制企業,大力發展集體所有制的城鎮街區企業。全民所有制企業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強化經營權的原則,在配套、完善、深化、發展承包經營責任制中,要積極引進競爭機制,選聘經營者,實行國家資金與企業資金分帳管理的辦法,並同廠長(經理)負責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結合起來。鼓勵企業採取多種形式,發展橫向經濟聯合,實現企業組織結構的合理化。積極實行股份制,小企業可實行拍賣或租賃。國營企業可以聘請外商按國際慣例進行管理,合資企業也可以讓外商承包。實行企業破產制度。在降低所得稅率,取消調節稅的基礎上,把營利性投資主體逐步轉向企業。建立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和經營機制,以實現國有資產的增值和收益的擴大。

(二)農村改革方面,主要是進一步完善市場機制和經營主體。在穩定家庭聯產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基礎上,推動實現農業的規模經營和集約經營。在調入糧食包幹的前提下,有計劃地調整農業結構,繼續抓緊糧食生產,大力發展開發性農業和創匯型農業。要求國家在農副產品出口基地建設方面,繼續給予支持。建立和完善社會化服務體系,發展科研同農業生產相結合的聯合開發實體。大力發展鄉鎮企業,依靠農村廉價勞動力大搞勞動密集型出口產品,占領國際市場。以外引內聯推動農業和農村現代化。並相應制定農村中私營經濟的管理法規,保護投資者、經營者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福建省林業資源豐富,請國家有關部門在林紙結合方面給予支持。

九、關於科技、教育改革

(一)科技體制改革。引入競爭機制,全面推行科技攻關項目的招標、投標制,進一步擴大科研機構的自主權,加強和完善各種形式的科技承包經營責任制;積極推行科技成果商品化,擴大市場交換,實行有償轉讓;鼓勵科研單位與企業間發展多種形式的橫向聯合,允許科研機構承包企業,也允許企業承包科研機構,大力支持企業辦和民辦的科研所,形成科技同經濟密切結合的機制。鼓勵科技人員走出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政府機構,去領辦、承包、租賃鄉鎮企業,興辦技術開發、技術貿易服務機構;進一步實施「星火」計劃;繼續大力引進國內外先進技術,切實加強消化、吸收和創新工作;實行優惠政策,吸引海外科技界、企業界到我省經濟特區和開放區進行技術投資,興辦不同形式的科技、生產、銷售相結合的經濟實體;積極開拓技術出口渠道,努力進入國際技術市場。

(二)教育體制改革。認真落實教育分級管理體制,充分發揮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宏觀管理職能,擴大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允許省根據外向型經濟發展的需要和辦學的可能,自行調整省屬高等學校招生計劃和專業設置。積極創造條件,有計劃有步驟地把競爭機制引進學校。調動教師和學生的積極性;在逐年增加國家教育經費和投資的同時,繼續發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鼓勵華僑、群眾集資辦學;積極推行跨部門、跨地區的聯合辦學,廣泛開展勤工儉學和各種形式的有償服務,推行「燎原」計劃;根據經濟發展需要,改善教育結構,積極辦好基礎教育,同時大力發展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教育。

十、關於房地產改革

(一)積極推行城鎮住宅商品化。從一九八八年起,擬用三至五年時間,在全省城鎮分期分批地進行住房改革。根據各地區的具體情況,分別實行空轉起步、空實結合、立足實轉分步到位等多種形式。所有起步改革的城鎮,新房都要實轉,實行新房新租制。積極推行住宅商品化,鼓勵私人建房、買房。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開闢城鎮房地產市場,理順房地產價格。

(二)城鎮國有土地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拓展地產市場。城鎮國有土地按不同地點和使用性質確定使用期,採取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公開拍賣等方式有償出讓使用權。土地使用者在使用期內,可以在地產市場有償轉讓使用權。

十一、加快政治體制改革

在加快經濟體制改革的同時,相應進行政治體制改革。近期內,要認真貫徹黨的十三大精神,加快轉變政府機構職能,減少層次,簡政放權,提高辦事效率,加強和完善政府的決策、執行、監督、諮詢、信息系統,建立有效的政府運行機制,實現政府行政管理的法制化、科學化。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加強同各方面、各階層群眾的聯繫,增強政務活動的透明度。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

在加快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中,要不斷把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推向前進。加強政治思想工作,激勵全省人民的社會主義積極性和創造性。我省是在一個經濟基礎比較薄弱的環境中進行綜合改革的,必須始終保持和發揚艱苦奮鬥,勤儉辦一切事業的精神;同時也更需要中央、國務院和各部門繼續給予關心、指導和大力支持;需要同兄弟省、市、區密切配合,發展橫向經濟聯合,互惠互利,共同發展。在商品交換關係中,由於價格體系不一致,可能發生福建的企業抬價收購外省區商品出口,或將進口商品轉銷其他省區等情況;福建市場價格放開後,也會牽動鄰近省市市場價格上升。為此,必須採取適當措施,加強管理,嚴格監督,把可能發生的摩擦和衝擊控制在最低程度。特別是糧價的變動,對鄰近省市的影響較大,尤其要慎重行事。什麼時候調整,調整多少,事先要報國務院主管部門核定。

在國務院批准我省的報告後,我們要精心籌劃,堅決組織實施,力求初戰必勝。我們有信心在中央和國務院的領導下,堅決實施沿海地區經濟發展戰略,加快福建省的經濟全面發展,為實現祖國統一大業作出貢獻。

以上請示當否,請審批。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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