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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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0〕2号
2000年1月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储备粮管理

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0〕2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报送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组建方案的请示》(计人事〔1999〕2102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章程》。

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简称中粮储公司,下同)是在原国家粮食储备局部分职能机构和所属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大型国有企业,有关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转资产和财务关系。

中粮储公司受国务院的委托,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下同)的经营管理,并承担原国家粮食储备局离退休人员管理的具体事务。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中粮储公司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中粮储公司组建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中粮储公司的注册资本由财政部核定。

三、中粮储公司由中央管理,组建后要按规定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及国家粮食局脱钩,其领导人员职务管理、党的关系、资产管理和财务关系交接及划转等项工作,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中粮储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国务院向中粮储公司派出稽察特派员,按照《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的规定,对其实施监督。待《国有独资企业监事会条例》颁发后,按规定派出监事会。中粮储公司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并可直接与其联系相关业务。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对中粮储公司实行业务指导。

四、同意中粮储公司根据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立北京管理公司等13个分公司及乌鲁木齐办事处。分公司根据中粮储公司的授权,负责管理辖区内的中央储备粮和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今后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同意,可对分公司作必要调整。

五、同意中粮储公司划转上收一定规模的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中粮储公司统一管理其领导班子、财务和国有资产;第一批划转上收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的规模为100—150亿公斤仓容。

六、同意中粮储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试点,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其国有资产经营进行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中央投资的新建粮库,未划转为直属库的,由地方租用,中粮储公司受国务院委托,对属于中央的资产进行监督,并享有资产受益权。在国家未对国有企业征收国有资产收益之前,中粮储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由中粮储公司用于中央储备粮库建设和技术改造。

七、中粮储公司负责中央储备粮储存安全。中粮储公司要根据粮食的入库年限和品质情况,提出年度推陈储新计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储备库存总量的20—30%。

八、同意中粮储公司享受《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5号)规定的各项政策,享受国务院确定的国有大中型重点联系企业的有关政策。中粮储公司组建后,国家对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现行优惠政策保持不变。赋予中粮储公司外事审批权。赋予中粮储公司中央储备粮油进出口经营权问题,另行研究。

九、同意中粮储公司在国家计划中实行计划单列,财务关系在国家财政中单列,并按资金来源渠道及类别,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十、中央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由财政部拨给中粮储公司,中粮储公司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补贴专户按季拨付给分公司,由分公司及时足额拨给承储企业。中粮储公司在中央储备粮保管费用包干总额内,可以根据不同储存条件和实际费用水平,适当调整不同地区、不同品种、不同库点的保管费用补贴标准。对中央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和新、陈粮食品质差价,以及损失损耗处理办法,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核定。中央储备粮的利息补贴,由财政部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直接进行清算。中粮储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的经费,在保管费用补贴中列支,具体标准由财政部核定。

组建中粮储公司是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体制的重大举措,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给予大力支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要对中粮储公司组建工作加强指导,并及时总结运行中的经验,逐步进行规范和完善。对组建中涉及的有关政策和所需特殊政策问题,由你委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

中粮储公司组建方案》和《中粮储公司章程》由你委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国 务 院

      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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