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网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网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3〕30号
2003年2月2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网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3〕30号

国家经贸委:

你委《关于报请批准国家电网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国经贸电力〔2002〕977号)收悉。现就组建国家电网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国家电网公司组建方案》和《国家电网公司章程》。

二、国家电网公司是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主要成员单位包括36个全资企业、1个控股企业、1个事业单位,以及38个发电企业(暂由国家电网公司代管,下一步根据实际需要逐步调整和转让)。国家电网公司组建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改组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国家电网公司主要从事电力购销业务,负责所辖各区域电网之间的电力交易和调度。公司注册资本暂定为人民币2000亿元,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待公司成立后由财政部会同你委及有关部门另行核定。

四、国家电网公司由中央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99〕1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精神,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中央管理;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其他关系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精神办理。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向公司派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五、同意国家电网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公司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并由国家电网公司拥有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六、国家电网公司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国家电网公司要规范与有关企业的关系,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

七、国家电网公司的资产与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的资源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单列,并由公司统一组织实施。公司组建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有关企业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保持不变。

八、国家电网公司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制定发展战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深化企业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优化组织结构,强化内部管理,加快结构调整,推进技术创新,加快电网发展,增强企业实力,安全、优质、高效地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同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精干高效、职责明确的内部管理机构。

九、国家电网公司要继续做好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坚持政企分开,减少中间环节,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西藏电力企业由国家电网公司代管。

十、为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安全供电,电力体制改革过渡期内,全国电网调度工作暂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统一协调和调度。具体过渡期限,待南方电网公司组建完毕并正常运营后另行明确。

组建国家电网公司是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你委和国家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确保国家电网公司组建工作和电力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国家电网公司组建方案》和《国家电网公司章程》由你委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国务院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