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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組建國家電網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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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組建國家電網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函〔2003〕30號
2003年2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組建國家電網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函〔2003〕30號

國家經貿委:

你委《關於報請批准國家電網公司組建方案和章程的請示》(國經貿電力〔2002〕977號)收悉。現就組建國家電網公司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國家電網公司組建方案》和《國家電網公司章程》。

二、國家電網公司是在原國家電力公司部分企事業單位基礎上組建的國有企業。主要成員單位包括36個全資企業、1個控股企業、1個事業單位,以及38個發電企業(暫由國家電網公司代管,下一步根據實際需要逐步調整和轉讓)。國家電網公司組建後,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有關規定進行改組和規範,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三、國家電網公司主要從事電力購銷業務,負責所轄各區域電網之間的電力交易和調度。公司註冊資本暫定為人民幣2000億元,不進行資產評估和審計驗資;實有國有資本數額,待公司成立後由財政部會同你委及有關部門另行核定。

四、國家電網公司由中央管理。按照《中共中央關於成立中共中央企業工作委員會及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發〔1999〕18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電力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2〕5號)精神,公司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由中央管理;資產管理及有關的財務關係由財政部負責;其他關係依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鈎的有關配套文件的通知》(中辦發〔1999〕8號)精神辦理。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按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向公司派出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對其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

五、同意國家電網公司進行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和國家控股公司的試點。公司對其全資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以下簡稱有關企業)的有關國有資產和國有股權行使出資人權利,對有關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並由國家電網公司擁有的國有資產和國有股權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並相應承擔保值增值責任。在國家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下,公司依法自主進行各項經營活動。

六、國家電網公司在保證有關企業合法權益和自身發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關規定,集中部分國有資產收益,用於國有資本的再投入和結構調整。國家電網公司要規範與有關企業的關係,充分調動其積極性,提高經濟效益。

七、國家電網公司的資產與財務關係在財政部單列;公司為完成國家任務所需的資源和生產經營條件,凡屬國家統一配置範圍內的,均在國家相應計劃中單列,並由公司統一組織實施。公司組建後,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對有關企業實行的原有優惠政策保持不變。

八、國家電網公司要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規劃,制定發展戰略,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深化企業改革,轉變經營機制和經濟增長方式,優化組織結構,強化內部管理,加快結構調整,推進技術創新,加快電網發展,增強企業實力,安全、優質、高效地為國民經濟發展服務。同時,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建立精幹高效、職責明確的內部管理機構。

九、國家電網公司要繼續做好農村電力體制改革工作,堅持政企分開,減少中間環節,實現城鄉用電同網同價。西藏電力企業由國家電網公司代管。

十、為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確保安全供電,電力體制改革過渡期內,全國電網調度工作暫由國家電網公司負責,統一協調和調度。具體過渡期限,待南方電網公司組建完畢並正常運營後另行明確。

組建國家電網公司是深化電力工業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給予積極支持。你委和國家計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協調,確保國家電網公司組建工作和電力體制改革順利進行。

國家電網公司組建方案》和《國家電網公司章程》由你委根據本批覆精神,作必要修改後印發。

                          國務院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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