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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缉私警察队伍设置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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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缉私警察队伍设置方案的批复
国函〔1998〕53号
1998年7月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 务 院 关 于

缉私警察队伍设置方案的批复

国函〔1998〕53号

公安部、海关总署:

国务院批准《缉私警察队伍设置方案》,由海关总署、公安部组织实施。

附:缉私警察队伍设置方案

       国 务 院

        一九九八年七月九日

缉私警察队伍设置方案

为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决定,按照精干高效、反应迅速、指挥协调、保障有力的要求组建缉私警察队伍。缉私警察是对走私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的专职刑警队伍。

一、机构设置

国务院决定建立走私犯罪侦查局,设在海关总署,受海关总署与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总署领导为主。走私犯罪侦查局按照海关总署对缉私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负责对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

走私犯罪侦查局在直属海关设走私犯罪侦查分局,负责该直属海关业务管辖区域内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

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在隶属海关配置走私犯罪侦查大队,走私犯罪侦查大队必要时在隶属海关的下一级海关配置走私犯罪侦查中队。走私犯罪侦查大队、走私犯罪侦查中队承担对走私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侦查工作。

二、管理体制

缉私警察队伍实行由海关与公安双重垂直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

缉私警察编制统一纳入公安编制序列,经费由中央财政列支。

缉私警察干部的任免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具体任免办法是:走私犯罪侦查大(中)队负责人的任免,由隶属海关考核、提名,报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办理任免手续;走私犯罪侦查分局负责人的任免,由直属海关考核、提名,报走私犯罪侦查局办理任免手续;走私犯罪侦查局负责人的任免,由海关总署考核并征求公安部的意见后提名,由公安部办理任免手续。缉私警察警衔的授予由公安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缉私警察的日常管理,由海关负责;对缉私警察的奖惩,由走私犯罪侦查局(分局)或者由走私犯罪侦查局(分局)根据海关建议,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决定。

缉私警察开展工作,按照海关对缉私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部署警力,执行任务;依法行使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警察权力的业务,受上级负责走私犯罪侦查的公安机关领导。

三、职责划分

缉私警察不承担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其他刑事犯罪的职责。

海关查缉的走私案件,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涉嫌走私罪的,交由缉私警察侦查。缉私警察查缉的不构成犯罪的走私案件,以及海关调查机构交由缉私警察侦查、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走私案件,交由海关依法处理。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对缉私警察没有领导关系,但应当积极配合缉私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走私犯罪侦查局认为必要时,报请公安部调动、指挥、协调其他警力配合查缉走私犯罪行动。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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