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緝私警察隊伍設置方案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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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緝私警察隊伍設置方案的批覆
國函〔1998〕53號
1998年7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 務 院 關 於

緝私警察隊伍設置方案的批覆

國函〔1998〕53號

公安部、海關總署:

國務院批准《緝私警察隊伍設置方案》,由海關總署、公安部組織實施。

附:緝私警察隊伍設置方案

       國 務 院

        一九九八年七月九日

緝私警察隊伍設置方案

為嚴厲打擊走私犯罪活動,根據國務院決定,按照精幹高效、反應迅速、指揮協調、保障有力的要求組建緝私警察隊伍。緝私警察是對走私犯罪案件依法進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的專職刑警隊伍。

一、機構設置

國務院決定建立走私犯罪偵查局,設在海關總署,受海關總署與公安部雙重領導,以海關總署領導為主。走私犯罪偵查局按照海關總署對緝私工作的統一部署和指揮,負責對走私犯罪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工作。

走私犯罪偵查局在直屬海關設走私犯罪偵查分局,負責該直屬海關業務管轄區域內走私犯罪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工作。

走私犯罪偵查分局在隸屬海關配置走私犯罪偵查大隊,走私犯罪偵查大隊必要時在隸屬海關的下一級海關配置走私犯罪偵查中隊。走私犯罪偵查大隊、走私犯罪偵查中隊承擔對走私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的偵查工作。

二、管理體制

緝私警察隊伍實行由海關與公安雙重垂直領導、以海關領導為主的體制。

緝私警察編制統一納入公安編制序列,經費由中央財政列支。

緝私警察幹部的任免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具體任免辦法是:走私犯罪偵查大(中)隊負責人的任免,由隸屬海關考核、提名,報走私犯罪偵查分局辦理任免手續;走私犯罪偵查分局負責人的任免,由直屬海關考核、提名,報走私犯罪偵查局辦理任免手續;走私犯罪偵查局負責人的任免,由海關總署考核並徵求公安部的意見後提名,由公安部辦理任免手續。緝私警察警銜的授予由公安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辦理。緝私警察的日常管理,由海關負責;對緝私警察的獎懲,由走私犯罪偵查局(分局)或者由走私犯罪偵查局(分局)根據海關建議,按照公安部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權限決定。

緝私警察開展工作,按照海關對緝私工作的統一部署和指揮,部署警力,執行任務;依法行使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等警察權力的業務,受上級負責走私犯罪偵查的公安機關領導。

三、職責劃分

緝私警察不承擔維護社會治安、打擊其他刑事犯罪的職責。

海關查緝的走私案件,不構成走私罪的,由海關依法處理;涉嫌走私罪的,交由緝私警察偵查。緝私警察查緝的不構成犯罪的走私案件,以及海關調查機構交由緝私警察偵查、經偵查不構成犯罪的走私案件,交由海關依法處理。

地方各級公安機關對緝私警察沒有領導關係,但應當積極配合緝私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走私犯罪偵查局認為必要時,報請公安部調動、指揮、協調其他警力配合查緝走私犯罪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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