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调整经济特区和三个试点行业外汇留成比例的复函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国务院关于调整经济特区和三个试点行业外汇留成比例的复函
国函〔1988〕124号
1988年10月1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调整经济特区和

三个试点行业外汇留成比例的复函

国函〔1988〕124号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计委、特区办:

你们一九八八年九月三十日《关于调整经济特区和三个试点行业外汇留成比例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研究决定,函复如下:

一、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所有经济特区(包括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岛)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出口收汇,除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机电产品和军品仍实行自负盈亏、全额留成外,其他一律实行自负盈亏、“倒二八”分成(即留成80%,上缴中央20%)。原五个特区上缴中央外汇基数的办法停止实行。

二、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外贸轻工、工艺、服装三个试点行业的出口收汇,实行自负盈亏、“倒二八”分成(即留成80%,上缴中央20%),其中属于机电产品的出口收汇仍实行全额留成。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