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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調整經濟特區和三個試點行業外匯留成比例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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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調整經濟特區和三個試點行業外匯留成比例的復函
國函〔1988〕124號
1988年10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調整經濟特區和

三個試點行業外匯留成比例的復函

國函〔1988〕124號

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計委、特區辦:

你們一九八八年九月三十日《關於調整經濟特區和三個試點行業外匯留成比例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研究決定,函復如下:

一、從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所有經濟特區(包括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島)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外貿出口收匯,除外商投資企業的產品、機電產品和軍品仍實行自負盈虧、全額留成外,其他一律實行自負盈虧、「倒二八」分成(即留成80%,上繳中央20%)。原五個特區上繳中央外匯基數的辦法停止實行。

二、從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外貿輕工、工藝、服裝三個試點行業的出口收匯,實行自負盈虧、「倒二八」分成(即留成80%,上繳中央20%),其中屬於機電產品的出口收匯仍實行全額留成。

                                              國 務 院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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