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 (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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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 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 国发〔1996〕49号 1996年12月1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6年第38期[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交易市场有了很大发展,证券交易规模不断扩大,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为了进一步规范地方证券交易市场,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国务院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由线性的中央与地方各50%,调整为中央80%,地方20%。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继续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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