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 (1996年)
← | 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 | 國務院關於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 國發〔1996〕49號 1996年12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 |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6年第38期[1]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證券交易市場有了很大發展,證券交易規模不斷擴大,證券交易印花稅也有了較大幅度的增長。為了進一步規範地方證券交易市場,妥善處理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係,增強中央宏觀調控能力,國務院決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將證券交易印花稅分享比例由線性的中央與地方各50%,調整為中央80%,地方20%。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從全局出發,繼續做好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徵收管理工作,進一步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國務院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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