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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追加塔尔寺抢修加固工程经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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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追加塔尔寺抢修加固工程经费的批复
国函〔1994〕7号
1994年1月2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追加塔尔寺

抢修加固工程经费的批复

 
国函〔1994〕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追加塔尔寺抢修加固工程经费的报告》(青政〔1993〕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追加塔尔寺抢修加固工程经费1600万元。由国家计委分两年拨付:1994年400万元(先按计划安排,在年度执行中视工程进度再考虑适当追加)、1995年1200万元。

   二、对维修经费要精打细算,节约使用,并保证专款专用;不足部分,由省里自行解决,中央不再负担。

   三、塔尔寺维修工程定于1995年底完工。请你省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文物法的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如期完成。

 

            国 务 院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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