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追加塔爾寺搶修加固工程經費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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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追加塔爾寺搶修加固工程經費的批覆 國函〔1994〕7號 1994年1月2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追加塔爾寺
搶修加固工程經費的批覆
國函〔1994〕7號
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請求追加塔爾寺搶修加固工程經費的報告》(青政〔1993〕63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追加塔爾寺搶修加固工程經費1600萬元。由國家計委分兩年撥付:1994年400萬元(先按計劃安排,在年度執行中視工程進度再考慮適當追加)、1995年1200萬元。
二、對維修經費要精打細算,節約使用,並保證專款專用;不足部分,由省里自行解決,中央不再負擔。
三、塔爾寺維修工程定於1995年底完工。請你省加強領導,嚴格按照文物法的要求,確保工程質量,如期完成。
國 務 院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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