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重庆市武隆县地质灾害事故人为责任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关于重庆市武隆县地质灾害事故人为责任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国发〔2001〕24号 2001年6月2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重庆市武隆县地质灾害事故
人为责任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5月1日,重庆市武隆县县城江北西段发生高切坡垮塌事故,致使一幢建筑面积为4061平方米的9层楼房被摧毁掩埋,造成79人死亡、4人受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这起地质灾害事故高度重视,迅即对人员的抢救和善后工作作出明确指示,并先后两次派出调查组赶赴现场深入调查,协助地方做好有关工作,使伤亡人员都及时得到妥善处理,保持了社会稳定。
经调查认定,这起地质灾害事故的发生,有地质原因,也有诸多人为因素,教训非常深刻。为此,国务院决定对这起地质灾害事故人为责任调查处理情况给予通报。国务院要求,重庆市政府要认真吸取这起地质灾害事故的教训,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隐患,制订有效防范措施,切实改进工作,减少以至避免此类地质灾害事故的发生;建设部也要认真总结教训,完善有关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并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方面的监督。对这起地质灾害事故责任人由重庆市委、市政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现将经国务院第102次总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重庆市武隆县地质灾害事故人为责任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给你们,各地区、各部门要以此为戒,举一反三,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国 务 院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重庆市武隆县地质灾害事故
人为责任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
根据国务院决定,由建设部牵头,会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的国务院调查组,5月10日至21日,对重庆市武隆县5月1日发生的地质灾害事故的人为责任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灾害事故的基本情况
5月1日20时27分左右,重庆市武隆县县城江北西段发生高切坡垮塌(垮塌体垂直高度46.8米,前沿宽55.2米,后沿宽25—30米,体积约1.6万立方米),致使一幢建筑面积为4061平方米的9层楼房被摧毁掩埋,造成79人死亡、4人受伤。
调查组在充分听取重庆市及武隆县关于灾情的汇报和仔细查看现场后认为,这是一起地质灾害事故。造成垮塌的地质原因是:发生地质灾害事故地点的地质条件复杂,受平行斜坡及与之直交的多组裂隙切割,砂岩体碎裂。调查组同时认为,这起地质灾害事故的发生,除有地质原因外,也有诸多的人为因素。
二、灾害事故的人为责任
经调查,这起地质灾害事故的人为因素主要是高切坡处理不当、灾害预兆发生后采取措施不力和规划选址错误。
(一)高切坡处理不当。
住宅楼项目业主及施工组织者李强,未按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做工程地质勘察和场地环境评价,在没有任何勘察资料和没有进行设计的情况下,即进行坡地切坡施工(局部爆破切坡),影响岩体的稳定。武隆县建委在李强组织建房期间和在住宅楼投入使用以后,曾3次行文责令李强对高切坡进行治理,李强虽然作了一些处理,但采取了规避和敷衍的做法,直到地质灾害事故发生时,护坡治理工程仍未完成。李强对这起地质灾害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江北新区西段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西管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没有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该项目无任何勘察、施工资料,工程存在重大滑坡隐患,对高切坡没有进行有效治理,住宅楼比批准的规划超建一层,这些情况说明该项目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但西管会仍给予住宅楼竣工验收合格,属严重失职。
武隆县建委虽然先后3次行文对该项目的切坡治理提出严格、明确的要求,但无有效的监管措施,对高切坡处理不当负有重要责任。
(二)灾害预兆发生后采取措施不力。
武隆县建委的一些领导,接到险情报告后,延误时机,处置不当,严重失职。
4月30日10时30分至15时之间,武隆县城居民刘开奉两次打电话,向武隆县建委反映灾害事故发生处有险情,有关人员一次委托附近人员看一下情况,一次派人查看了现场,都说未发现异常,也未向县建委领导报告。这说明武隆县建委对此类地质灾害没有予以足够重视,也缺乏必要的责任制度。
5月1日20时27分左右发生地质灾害事故之前,李强曾发现了险情,并于19时41分、19时45分和19时49分3次打电话向武隆县建委副主任杨顺刚报告了情况。杨顺刚于19时50分到达现场并于20时05分到县政府值班室报告情况。武隆县建委主任蒋鸿19时59分接到电话报告并于20时11分到达现场。武隆县公安局副局长杨东升接到县政府值班室通知后于20时11分到达现场。武隆县副县长廖学文20时22分接到电话报告。他们到达现场以后,采取了封锁道路,禁止人员、车辆进入危险地段,继续查看险情等措施。但是,没有采取首先疏散住宅楼居民的果断措施,丧失了宝贵时间,未能避免人员伤亡。
(三)规划选址错误。
武隆县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将地质灾害事 故发生地段确定为建设用地,导致了该项目的选址错误,是未能避免这起地质灾害事故的重要原因。对此,武隆县政府应负主要责任,武隆县建委应负重要责任。
三、对灾害事故责任的处理意见
(一)对灾害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建议重庆市委、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对已确定的这起地质灾害事故11名责任人做如下处理:
1、李强,农民包工头。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传志禄,中共党员,工商银行涪陵分行枳城支行职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陈朝友,中共党员,1995年6月任武隆县建委副主任,1995年10月兼任西管会副主任、西管会办公室主任,现任武隆县建委调研员(正科级)。给予开除公职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杨顺刚,中共党员,现任武隆县建委副主任。给予撤销县建委副主任职务处分,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5、余雪峰,中共党员,现任武隆县建委副主任。给予撤销县建委副主任职务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蒋鸿,中共党员,现任武隆县建委主任、中共武隆县建委政治部主任。给予撤销县建委主任职务处分,建议给予撤销中共武隆县建委政治部主任职务处分。
7、廖学文,中共党员,1995年4月至1999年4月任县建委主任、西管会主任,现任武隆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分管城建工作。给予撤销副县长职务处分,建议给予撤销中共武隆县政府党组成员职务处分。
8、传志福,中共党员,1990年3月至1997年4月任武隆县县长,1997年4月至2000年8月任武隆县委书记,现任重庆市江北区委副书记。建议给予撤销中共江北区委副书记、区委常委职务处分。
9、何梗生,中共党员,1993年3月至7月、1996年8月至1998年12月任副县长分管城建工作,1999年1月至1999年6月任常务副县长分管城建工作,现任武隆县常务副县长、县委副书记。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陈杰,中共党员,1997年5月至今任武隆县县长、县委副书记。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王元楷,中共党员,2000年8月至今任武隆县委书记。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二)对重庆市政府有关部门责任的处理意见。
重庆市规划局对武隆县违反县城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失察,建议给予通报批评。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对武隆县建委在实施建设工程管理方面的监督不力,建议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其他有关方面责任的处理意见。
对该项目在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由重庆市委、市政府组织查处,查处结果报建设部、监察部备案。
这起地质灾害事故的发生,反映了重庆市政府对防范地质灾害重视不够,责任制不够落实,安全措施不够得力。重庆市政府要认真总结教训,切实改进工作,认真排查地质灾害隐患,制订有效防范措施,减少以至避免此类地质灾害事故的发生。
这起地质灾害事故的发生,也反映了建设部对地质灾害多发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方面的指导、监督不力。建设部也要认真总结这起地质灾害事故的教训,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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