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重慶市武隆縣地質災害事故人為責任調查處理情況的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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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重慶市武隆縣地質災害事故人為責任調查處理情況的通報
國發〔2001〕24號
2001年6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重慶市武隆縣地質災害事故

人為責任調查處理情況的通報

 
國發〔2001〕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今年5月1日,重慶市武隆縣縣城江北西段發生高切坡垮塌事故,致使一幢建築面積為4061平方米的9層樓房被摧毀掩埋,造成79人死亡、4人受傷。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對這起地質災害事故高度重視,迅即對人員的搶救和善後工作作出明確指示,並先後兩次派出調查組趕赴現場深入調查,協助地方做好有關工作,使傷亡人員都及時得到妥善處理,保持了社會穩定。

  經調查認定,這起地質災害事故的發生,有地質原因,也有諸多人為因素,教訓非常深刻。為此,國務院決定對這起地質災害事故人為責任調查處理情況給予通報。國務院要求,重慶市政府要認真吸取這起地質災害事故的教訓,高度重視地質災害隱患,制訂有效防範措施,切實改進工作,減少以至避免此類地質災害事故的發生;建設部也要認真總結教訓,完善有關規章和強制性標準,並切實加強對地質災害多發地區工作的指導,加強對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方面的監督。對這起地質災害事故責任人由重慶市委、市政府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處理。

  現將經國務院第102次總理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的《關於重慶市武隆縣地質災害事故人為責任調查處理意見的報告》印發給你們,各地區、各部門要以此為戒,舉一反三,切實做好地質災害防治的各項工作,保持社會穩定。

 

                                國 務 院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關於重慶市武隆縣地質災害事故

人為責任調查處理意見的報告

 

 

  根據國務院決定,由建設部牽頭,會同監察部、國土資源部、交通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部門組成的國務院調查組,5月10日至21日,對重慶市武隆縣5月1日發生的地質災害事故的人為責任問題進行了認真調查。現將有關情況和處理意見報告如下:

  一、災害事故的基本情況

  5月1日20時27分左右,重慶市武隆縣縣城江北西段發生高切坡垮塌(垮塌體垂直高度46.8米,前沿寬55.2米,後沿寬25—30米,體積約1.6萬立方米),致使一幢建築面積為4061平方米的9層樓房被摧毀掩埋,造成79人死亡、4人受傷。

調查組在充分聽取重慶市及武隆縣關於災情的匯報和仔細查看現場後認為,這是一起地質災害事故。造成垮塌的地質原因是:發生地質災害事故地點的地質條件複雜,受平行斜坡及與之直交的多組裂隙切割,砂岩體碎裂。調查組同時認為,這起地質災害事故的發生,除有地質原因外,也有諸多的人為因素。

二、災害事故的人為責任

經調查,這起地質災害事故的人為因素主要是高切坡處理不當、災害預兆發生後採取措施不力和規劃選址錯誤。

  (一)高切坡處理不當。

  住宅樓項目業主及施工組織者李強,未按規定委託有關單位做工程地質勘察和場地環境評價,在沒有任何勘察資料和沒有進行設計的情況下,即進行坡地切坡施工(局部爆破切坡),影響岩體的穩定。武隆縣建委在李強組織建房期間和在住宅樓投入使用以後,曾3次行文責令李強對高切坡進行治理,李強雖然作了一些處理,但採取了規避和敷衍的做法,直到地質災害事故發生時,護坡治理工程仍未完成。李強對這起地質災害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江北新區西段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西管會)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沒有履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職責。該項目無任何勘察、施工資料,工程存在重大滑坡隱患,對高切坡沒有進行有效治理,住宅樓比批准的規劃超建一層,這些情況說明該項目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但西管會仍給予住宅樓竣工驗收合格,屬嚴重失職。

  武隆縣建委雖然先後3次行文對該項目的切坡治理提出嚴格、明確的要求,但無有效的監管措施,對高切坡處理不當負有重要責任。

  (二)災害預兆發生後採取措施不力。

  武隆縣建委的一些領導,接到險情報告後,延誤時機,處置不當,嚴重失職。

  4月30日10時30分至15時之間,武隆縣城居民劉開奉兩次打電話,向武隆縣建委反映災害事故發生處有險情,有關人員一次委託附近人員看一下情況,一次派人查看了現場,都說未發現異常,也未向縣建委領導報告。這說明武隆縣建委對此類地質災害沒有予以足夠重視,也缺乏必要的責任制度。

  5月1日20時27分左右發生地質災害事故之前,李強曾發現了險情,並於19時41分、19時45分和19時49分3次打電話向武隆縣建委副主任楊順剛報告了情況。楊順剛於19時50分到達現場並於20時05分到縣政府值班室報告情況。武隆縣建委主任蔣鴻19時59分接到電話報告並於20時11分到達現場。武隆縣公安局副局長楊東升接到縣政府值班室通知後於20時11分到達現場。武隆縣副縣長廖學文20時22分接到電話報告。他們到達現場以後,採取了封鎖道路,禁止人員、車輛進入危險地段,繼續查看險情等措施。但是,沒有採取首先疏散住宅樓居民的果斷措施,喪失了寶貴時間,未能避免人員傷亡。

  (三)規劃選址錯誤。

  武隆縣政府在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過程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將地質災害事  故發生地段確定為建設用地,導致了該項目的選址錯誤,是未能避免這起地質災害事故的重要原因。對此,武隆縣政府應負主要責任,武隆縣建委應負重要責任。

三、對災害事故責任的處理意見

(一)對災害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建議重慶市委、市政府按規定程序對已確定的這起地質災害事故11名責任人做如下處理:

  1、李強,農民包工頭。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傳志祿,中共黨員,工商銀行涪陵分行枳城支行職工。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並視情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3、陳朝友,中共黨員,1995年6月任武隆縣建委副主任,1995年10月兼任西管會副主任、西管會辦公室主任,現任武隆縣建委調研員(正科級)。給予開除公職處分,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建議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4、楊順剛,中共黨員,現任武隆縣建委副主任。給予撤銷縣建委副主任職務處分,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5、余雪峰,中共黨員,現任武隆縣建委副主任。給予撤銷縣建委副主任職務處分,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蔣鴻,中共黨員,現任武隆縣建委主任、中共武隆縣建委政治部主任。給予撤銷縣建委主任職務處分,建議給予撤銷中共武隆縣建委政治部主任職務處分。

  7、廖學文,中共黨員,1995年4月至1999年4月任縣建委主任、西管會主任,現任武隆縣副縣長、縣政府黨組成員,分管城建工作。給予撤銷副縣長職務處分,建議給予撤銷中共武隆縣政府黨組成員職務處分。

  8、傳志福,中共黨員,1990年3月至1997年4月任武隆縣縣長,1997年4月至2000年8月任武隆縣委書記,現任重慶市江北區委副書記。建議給予撤銷中共江北區委副書記、區委常委職務處分。

  9、何梗生,中共黨員,1993年3月至7月、1996年8月至1998年12月任副縣長分管城建工作,1999年1月至1999年6月任常務副縣長分管城建工作,現任武隆縣常務副縣長、縣委副書記。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0、陳杰,中共黨員,1997年5月至今任武隆縣縣長、縣委副書記。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1、王元楷,中共黨員,2000年8月至今任武隆縣委書記。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二)對重慶市政府有關部門責任的處理意見。

  重慶市規劃局對武隆縣違反縣城總體規劃進行建設的行為失察,建議給予通報批評。

  重慶市建設委員會對武隆縣建委在實施建設工程管理方面的監督不力,建議給予通報批評。

  (三)對其他有關方面責任的處理意見。

  對該項目在勘察設計、施工等環節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由重慶市委、市政府組織查處,查處結果報建設部、監察部備案。

  這起地質災害事故的發生,反映了重慶市政府對防範地質災害重視不夠,責任制不夠落實,安全措施不夠得力。重慶市政府要認真總結教訓,切實改進工作,認真排查地質災害隱患,制訂有效防範措施,減少以至避免此類地質災害事故的發生。

  這起地質災害事故的發生,也反映了建設部對地質災害多發地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方面的指導、監督不力。建設部也要認真總結這起地質災害事故的教訓,切實加強城鄉規劃、建設和對工程建設監督管理中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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