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方案的通知 (56)国议习字第54号 1956年7月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87年1月3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和教科文卫法规的通知宣佈自行失效。 |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一)、(二)、(三)、(四)、(五)、(六),各地区适用工资标准种类和生活费补贴表,业经国务院全体会议第32次会议通过,现予颁发并希遵照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工资改革方案实施程序的通知执行。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的升级办法,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已有具体规定。现在根据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目前工资水平和工作人员的构成情况,分别确定1956年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升级控制数字(地方的见附表,中央的另由国务院人事局通知),希研究执行。各部门和各地区如果对分配的升级控制数字有意见,可以报国务院审核。但非经国务院批准,不能自行增加。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级别审核程序,规定如下:
(一)中央国家机关:
1.国务院各部部长、副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直属机构的局长,行长,社长,主任的工资级别,都由本院确定。
2.各部门的部长助理,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司、局长、副司、局长和需要定为十级以上的其他行政人员,正、副总工程师和需要定为三级以上的工程师、翻译人员的工资级别,由所在机关提出意见以后,送国务院人事局汇转本院核定。
3.除了上列两项以外的各类各级工作人员的工资级别,由各部门自行核定以后,报国务院人事局备查。
4.国务院各部门分驻各地区的行政机构,例如专业管理局,办事处等工作人员工资级别的审核程序,按照上述各项规定办理。但是各主管部门在进行这一工作的时候,应该征求当地领导机关的意见。
(二)地方国家机关:
1.各省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直辖市和沈阳、旅大、哈尔滨、西安、武汉、重庆、广州等省辖市市长、副市长的工资级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提出意见以后、报国务院核定。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厅局长、副厅局长、省辖市市长、副市长、专员公署专员等人员的工资级别,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核定以后,报国务院人事局备查。
3.除了上列两项以外的各类各级工作人员工资级别的审核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分别规定。
四、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参照本通知及附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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