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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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方案的通知
(56)國議習字第54號
1956年7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87年1月3日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外事外經貿、工交城建、勞動人事和教科文衛法規的通知宣佈自行失效。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標準表(一)、(二)、(三)、(四)、(五)、(六),各地區適用工資標準種類和生活費補貼表,業經國務院全體會議第32次會議通過,現予頒發並希遵照國務院關於工資改革中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和關於工資改革方案實施程序的通知執行。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資的升級辦法,國務院關於工資改革中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中,已有具體規定。現在根據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目前工資水平和工作人員的構成情況,分別確定1956年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升級控制數字(地方的見附表,中央的另由國務院人事局通知),希研究執行。各部門和各地區如果對分配的升級控制數字有意見,可以報國務院審核。但非經國務院批准,不能自行增加。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資級別審核程序,規定如下:

  (一)中央國家機關:

  1.國務院各部部長、副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各直屬機構的局長,行長,社長,主任的工資級別,都由本院確定。

  2.各部門的部長助理,辦公廳主任、副主任,司、局長、副司、局長和需要定為十級以上的其他行政人員,正、副總工程師和需要定為三級以上的工程師、翻譯人員的工資級別,由所在機關提出意見以後,送國務院人事局匯轉本院核定。

  3.除了上列兩項以外的各類各級工作人員的工資級別,由各部門自行核定以後,報國務院人事局備查。

  4.國務院各部門分駐各地區的行政機構,例如專業管理局,辦事處等工作人員工資級別的審核程序,按照上述各項規定辦理。但是各主管部門在進行這一工作的時候,應該徵求當地領導機關的意見。

  (二)地方國家機關:

  1.各省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直轄市和瀋陽、旅大、哈爾濱、西安、武漢、重慶、廣州等省轄市市長、副市長的工資級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提出意見以後、報國務院核定。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廳局長、副廳局長、省轄市市長、副市長、專員公署專員等人員的工資級別,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核定以後,報國務院人事局備查。

  3.除了上列兩項以外的各類各級工作人員工資級別的審核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分別規定。

  四、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可以參照本通知及附表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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