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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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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委会〔2019〕17号
2019年4月8日
发布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财政部网站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委会〔2019〕17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2的税率分别调降为13%、20%。

二、将税目1“药品”注释修改为“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税”。 

三、上述调整自2019年4月9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见附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年4月8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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