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在中越边境组织第二次排雷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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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在中越边境组织第二次排雷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7〕42号
1997年7月1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在中越边境组织

第二次排雷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 〔1997〕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并广州军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要求继续排除广西边境地区雷障的请示》(桂政报〔1997〕24号)收悉。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并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中越边境组织第二次排雷。此次排雷,除部分比较敏感的争议地区内雷障暂不排除外,其余地区雷障要予以彻底排除,力争在1999年底前完成。暂不排雷的争议地区范围,由广州军区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定。

二、此项工作仍以军队为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广西军区组成专门领导班子,负责组织实施。

三、排雷作业仍以工兵专业分队为骨干。具体兵力、编组、使用等,由广州军区研究确定。

四、排雷所需炸药、火具、单兵防护装具和探、排雷器材等,由广州军区提出计划,总参谋部统一筹措,所需经费在排雷费中列支。

五、排雷所需经费5000万元在中央财政预算中列支。请尽快编制分年度明细预算,按军队现行财务供应渠道报财政部审核后,分年度下达。该项经费专项管理,包干使用。

六、担负排雷任务分队的待遇,比照参战部队标准执行。

七、排雷过程中给群众造成的损失,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赔偿,所需经费在自治区战后恢复建设经费中列支。

望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安全,按时圆满完成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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