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廣西壯族自治區在中越邊境組織第二次排雷問題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廣西壯族自治區在中越邊境組織第二次排雷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7〕42號 1997年7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
關於廣西壯族自治區在中越邊境組織
第二次排雷問題的復函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廣西軍區並廣州軍區: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廣西軍區《關於要求繼續排除廣西邊境地區雷障的請示》(桂政報〔1997〕24號)收悉。經與有關部門協商並報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在中越邊境組織第二次排雷。此次排雷,除部分比較敏感的爭議地區內雷障暫不排除外,其餘地區雷障要予以徹底排除,力爭在1999年底前完成。暫不排雷的爭議地區範圍,由廣州軍區與自治區人民政府商定。
二、此項工作仍以軍隊為主,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廣西軍區組成專門領導班子,負責組織實施。
三、排雷作業仍以工兵專業分隊為骨幹。具體兵力、編組、使用等,由廣州軍區研究確定。
四、排雷所需炸藥、火具、單兵防護裝具和探、排雷器材等,由廣州軍區提出計劃,總參謀部統一籌措,所需經費在排雷費中列支。
五、排雷所需經費5000萬元在中央財政預算中列支。請儘快編制分年度明細預算,按軍隊現行財務供應渠道報財政部審核後,分年度下達。該項經費專項管理,包幹使用。
六、擔負排雷任務分隊的待遇,比照參戰部隊標準執行。
七、排雷過程中給群眾造成的損失,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賠償,所需經費在自治區戰後恢復建設經費中列支。
望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確保安全,按時圓滿完成任務。
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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