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次性拨款资助中华社会大学建校资金等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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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次性拨款资助中华社会大学建校资金等问题的函 国办函〔1996〕19号 1996年3月1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次性拨款资助
中华社会大学建校资金等问题的函
国办函〔1996〕19号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
经商有关部门并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一次性拨款资助中华社会大学建校资金等问题函告如下:
一、由财政部从中央预备费中拨款2000万元、国家计委拨款800万元、国家教委拨款20万元,合计2820万元,作为国家对中华社会大学建校资金的一次性资助。国家拨款2820万元所形成的资产属国家所有。
二、国家教委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中华社会大学的管理。要指定专人加入该校董事会,参与其重大问题的决策;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监督管理该校的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要采取适当措施,逐步使该校办成一所高等职业学校,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适用性人才。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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