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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外事审批权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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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外事审批权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88〕91号
1988年12月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外事审批权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88〕91号

能源部、国务院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办公室:

  一九八八年九月六日《关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申请出国团组和人员审批权的请示》(能源外〔1988〕51号)收悉。

  国务院同意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审批集团公司和直属成员公司人员出国(或赴港、澳地区)和邀请外商来华事项。集团公司和成员公司正、副总经理(正、副董事长)出访,由能源部审批,其中副部级以上人员出访,由能源部按规定程序报批。

  该公司出国和来华事项的审批工作,由能源部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五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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