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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國華能集團公司外事審批權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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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國華能集團公司外事審批權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88〕91號
1988年12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國華能集團公司

外事審批權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88〕91號

能源部、國務院以煤代油專用資金辦公室:

  一九八八年九月六日《關於中國華能集團公司申請出國團組和人員審批權的請示》(能源外〔1988〕51號)收悉。

  國務院同意中國華能集團公司在自己的業務範圍內根據有關規定自行審批集團公司和直屬成員公司人員出國(或赴港、澳地區)和邀請外商來華事項。集團公司和成員公司正、副總經理(正、副董事長)出訪,由能源部審批,其中副部級以上人員出訪,由能源部按規定程序報批。

  該公司出國和來華事項的審批工作,由能源部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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