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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新技术开发投资总公司外事审批权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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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新技术开发投资总公司外事审批权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89〕42号
1989年5月1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新技术

开发投资总公司外事审批权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89〕42号

中国新技术开发投资总公司:

你公司二月二十日《关于申请授予我公司外事审批权的报告》(〔1989〕中技投第01号)收悉。

国务院同意你公司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审批总公司和直属企业人员出国(或赴港澳地区)及邀请外商来华事项。公司正、副总经理出访和邀请国外相当于副部级以上官员来华,由公司按规定程序报批。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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